记者 杜涛 6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
中国财政学会副秘书长冯俏彬对表示,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应有之意。基本公共服务、共同事权等需要重新配置,既需要中央和省以下、也需要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重新配置。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会一蹴而就,以基本公共服务为例,可能在省内先实施相对均等化,而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是通向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一步。
“此次省以下事权是按照公共产品的外溢程度进行了划分。在收入划分方面,地方除了税收,还有比较多的非税收入或者说是税费收入。因此除了对税种划分外,还对其他收入进行了划分,文件并没有完全统一制定其他收入的划分标准,给与了地方一定的灵活性。”冯俏彬表示。
本次《意见》明确指出,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在规范收入分享方式方面,《意见》提出税收收入应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进行明确划分,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结合各税种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税种分享比例。对非税收入可采取总额分成、分类分成、增量分成等分享方式,逐步加以规范。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区、市与所辖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规范设区的市与所辖区之间的收入关系。结合税源实际合理编制各级收入预算,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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