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刚/文 2022年6月10日凌晨,在唐山市某烧烤店内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的案件。截止至6月11日,警方发布通报称已抓获全部9名涉案人员。
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施暴者人数众多,手段残忍,气焰嚣张至极。被害女孩被打的惨状简直令人不忍直视。这种公然挑衅社会秩序,践踏法治底线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施暴者在对外经营的烧烤店内向被害人(白衣女子)进行骚扰、讨要微信无果后,便实施暴力殴打。监控显示。除白衣女子,施暴者还对同行人员(黑衣女子)进行殴打,应当认定属于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无疑构成本罪。
在量刑适用方面,要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满足纠集多人和多次两个条件。如果施暴者除本次外,未进行其他寻衅滋事活动,则只能适用基本量刑档次,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本案中,施暴者对被害人进行故意伤害不存争议。《刑法》的规定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如何量刑需要以被害人最终的伤势鉴定结果区别处理。倘若构成轻伤,只能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针对危害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目前司法实践认定的标准较为机械,必须根据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势鉴定的结果作为处罚依据。这就容易导致故意伤害罪的处罚范围过窄,不利于对被害人进行全面保护。
譬如,故意伤害罪的法条表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见,至少在立法层面,并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达到轻伤程度。将“伤害”的认定标准限制为身体上的轻伤及以上,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学理论断和实践规则。
实际上,遭受伤害的被害人除身体伤害外,往往还会伴随着严重的心理创伤。作为伤势鉴定的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只包括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对于精神伤害,不属于鉴定范围。如果仅将伤势鉴定结果作为衡量“伤害”的唯一标准,容易遗漏评价对被害人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伤害。而且,与身体伤害相比,精神上、心理上的伤害往往更难以抚平和治愈。
我们不妨做个权益侵害的比较,一般而言,侵犯财产的严重性要小于侵犯人身权利。我国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1000-3000元(入室盗窃、扒窃更是对金额没有要求)。然而,在伤害案件中,即使只构成轻微伤,根据目前医院的治疗收费,可能也要数千元。由此就产生了一个怪异现象,即给被害人带来身心伤害、因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造成较小财产损失的行为反而构成犯罪,这显然有悖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所以,从此案施暴行为本身来看,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一般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但哪一个罪重是要仔细考量的。如果两名伤势较重的女孩最后被鉴定为轻伤,那就应该选择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但最高也只能是五年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的受伤程度达到重伤以上,甚至严重残疾,那就要选择适用故意伤害罪,处罚就可能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甚至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还有一种可能,本案在经过进一步调查后,会不会发现其他犯罪问题。例如,人们极为关心本案施暴者是否属于涉黑团伙。从施暴者“娴熟”的打人动作来看,恐怕不是初犯、偶犯。司法机关在侦办本案时,既要从严从快,更要深挖细查,看看背后是否涉黑涉恶,是否背后存在保护伞,是否实施过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查处确有“另案”,甚至涉黑涉恶,那本案的最后走势就要升格处理了。至少,从现在来看,如果仅是就案论案,只“快”不“深”,势必治标不治本,难以服众。
事实上,就在6月10日当日,唐山当地一蛋糕店经营者就实名举报一“吃黑”团伙对其蛋糕店实施敲诈勒索、暴力打砸,还威胁其一家人的人身安全,且公开叫喊不怕其报案。联想到此次围殴女孩案,当地的治安环境的确令人担忧。
6月10日晚,唐山市委书记在专门会议中强调,要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这一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社会毒瘤,对烧烤店发生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恶劣事件,要从严从快依法严惩, 同时要举一反三在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回头看”。这种回应和反思无疑是必要的,但扫黑除恶行动早已开展多年,此次案件是否表明之前的扫黑除恶工作存在漏洞?扫黑除恶,需要做深做实,需要除恶务尽,唐山或许需要这样一个扫黑除恶的新契机。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