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龙/文 近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推送的一条支持遗孀用丈夫在世时制作的冷冻胚胎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诉求的判决,让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再次受到关注。有报道认为这是单身女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第一案。在司法上这一说法或许没错,但其实,在实践上,早在2004年广州就有相似的事例。
不过,这并不会减损此判决的示范意义。它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禁止为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目的作了探讨,进而对“单身妇女”作了限缩解释(指没有配偶的未婚女性),使之区别于丧偶妇女,为原告的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持。
围绕着该判决也有不少批评,比如判词中写原告是“为了了却亡夫的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寄托对丈夫的哀思,这符合我国的人之常情,也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被批评对女性社会角色的定位太保守。同时,这则判例也滋生了新的问题,即在何种情形或者期限内可以将丧偶妇女同单身妇女区分开来,从而肯定其有继续利用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权利?
此案之后,社会上对单身妇女能否利用人类精子库和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关切,仍然有待获得回应。笔者认为,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限制,有必要松绑。
从宪法和法律的表述看,生育权主体似乎是“夫妻”。但这毋宁是误读。生育权首先是女性享有的一项天赋人权,是先于国家存在的基本权利,宪法和法律只是确认而非创设了生育权。女性就身体和生殖机能所享有的自决权也受平等权、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权等其他基本权利的保护,且落入其核心保护范围中。在中国,只不过基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婚姻和家庭制度、维护社会道德秩序、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等原因,生育权受到了一定限制,但这种限制已经日益滞后,也不适当了。
首先,由于“一胎化”政策、预期寿命的延长、生育观念改变等原因,中国的人口日趋老年化,计划生育政策也不得不做出调整,从控制人口增长转为促进人口增长。在此背景下,限制单身女性生育权,尤其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正当性,也进一步被削弱。鼓励其生育意愿才是符合目的的举措。
其次,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经济独立水平的提高,中国人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婚姻和家庭对许多人而言已非不可或缺的人生选项。据民政部2021年公布的数据,1.7亿90后仅有约1000万对结婚,已婚者中离婚率近35%。即便选择结婚的,不少夫妻之间的独立程度也较传统家庭更高。就此而言,传统家庭之于社会的构成性功能进一步弱化,这也意味着将生育囿于家庭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随之弱化。
再次,法律之所以对单身女性的生育权行使持否定态度,目的还在于让行为人承担怀孕的风险而惩罚不符合当时社会道德观念的性行为。但这维护的其实是男权社会下的贞操观念,让女性独自面对道德和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也不妥当。何况中国社会的性道德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前性行为和未婚生育已非不可接受。在这种背景下,对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作必要限制,必然会增加堕胎风险,这或将损害女性的身体和生育能力。就人工辅助生殖而言,此种道德担忧更是无稽之谈。
最后,限制单身女性生育权,还因为婚姻和家庭能提供有利的经济基础和生长环境,确保儿童人格的健康发展。这有一定合理性,但也不免片面和武断。当代女性的受教育水平和就业情况和过去比已不可同日而语,选择不婚或者单身的女性中,相当一部分都接受过较高教育且有稳定经济收入;另外,尽管由婚姻所构成的正常家庭的确利于儿童成长,但婚姻本身并不意味着“正常家庭”和“有益环境”——婚姻关系恶劣的家庭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可能比单亲家庭更严重。再者,既然法律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单身者领养子女,限制单身女性生育或有违平等原则。
综上,鉴于女性的经济地位和社会角色、婚姻家庭的观念和功能、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均已发生重大变化,既有的限制性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且不适当。有必要为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松绑,使之能够冻卵、使用人类精子库和辅助生殖技术。当然,一旦松绑,必然需要面对代孕之类的新问题,我们要努力解决新问题,而不是一禁了之。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所岗位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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