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夏/文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规则,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取得新的进步。
其实,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已经入法了,但十年来制度落实并不到位。
为了震慑犯罪,加强社会防卫,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前科报告制度,在就业、入伍等方面设置了限制,典型的比如,有犯罪前科人员不能从事公务员、医生、律师等特定职业。很多限制还具有终身性。未成年犯罪行为人身心发展尚不成熟,不少犯罪具有偶然性、阶段性。如果在人生尚未起步或者刚刚出发之时,因偶然的犯罪背上终身的犯罪“标签”,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要面对无处不在的限制,无疑是不可承受之重。
正是本着感化、挽救的原则,我国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及前科报告义务豁免制度。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在入伍、就业时,免除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前科的义务。这些规定让失足未成年人在接受应有的惩罚后,能够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开启新生,而不至于“破罐子破摔”,永远成为社会的边缘人。
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不同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足,2012年就确立的封存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现象仍然一定程度上存在,使得立法期待的保护目标没有完全实现,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续呼吁完善该项工作。此次,两高两部回应各方关切,出台专门办法,织密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是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值得肯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的事后宽容、宽宥精神。虽然获得宽宥后,并不能排除其中一些孩子将来继续犯错,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该制度对大部未成年犯罪人来说具有重大价值。我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案件的数量相当庞大。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万多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近16万人,共计近24万人。
当我们仔细考察现在的犯罪法律体系时,对这种宽宥精神或许有更深刻的认知和认同。在我国的社会文化观念中,人们往往对罪犯“另眼相看”,“罪犯”等同于“坏人”。这反映了人们嫉恶如仇的朴素正义观,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我们也要看到这里的一些不合理,甚至落后的因素。事实上,“犯罪”的概念也在发生变化,今天的很多“罪犯”与传统的“罪犯”也不可同日而语。
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早期的犯罪主要表现为列人食肉、奸非、盗贼、反逆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犯罪学上,这些都属于“自然犯”。所谓自然犯,不仅违背了法律,根本的是严重违背道德和伦理。按照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加罗法洛的犯罪学理论,自然犯具有“自体恶”的特征,是“真正的犯罪”。但是现在的犯罪,更多的是法定犯,即仅仅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社会管理制度就构成犯罪。这种犯罪可能与道德、伦理关系不紧密,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行为也并不代表行为人就道德低下或者罪恶深重。比如如未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等。
未成年人也是法定犯的常见行为人。比如,每年有不少未成年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酒后驾驶摩托车、汽车被查处,这里面包括不少高中生、大学生。当我们用“罪犯”称呼这些实施了轻微犯罪的行为人时,总觉得有些不太合适。
很多国家按照犯罪严重程度区分重罪、轻罪和微罪、违警罪等,对其中的轻微犯罪,当事人受到前科记录的影响较小。我国的犯罪体系并没有进行这样的划分,一旦入罪,罪无大小,一律影响终身,甚至“株连”子女,这一点无疑有不合理之处。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按照罪行轻重,构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或前科报告豁免制度,在将来或许能够有限度地拓展到成年人犯罪领域。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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