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姜鑫 5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业务进行规范。
就在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发展划出大体纲要。根据《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个人养老金参与者可以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通过账户购买相关养老金融产品。
《意见》发布后,各金融机构摩拳擦掌,展示自己养老金融产品投资经验和投资能力,但这一业务具体如何展开,对于机构有哪些要求和监管,市场参与者期待细则的出台。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对商业养老金融的业务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提出建立多元发展格局,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倡导银行保险机构稳步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
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通知》一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商业养老金融的发展理念,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发展相关业务,丰富产品供给。二是突出养老属性,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基本标准和原则。三是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披露信息,开展消费者教育,培育养老金融理念。四是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组织实施、管理机制、费用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明确了不规范业务的清理安排。
具体来看,《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并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
对于产品,《通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产品合同中与客户对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但不得以期限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变相缩短业务存续期限。
在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方面,机构应充分了解客户年龄、退休计划、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信息,合理评估客户养老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向其推介销售适当的养老金融产品。
关于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通知》明确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同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及时、准确、全面披露期限、费用、风险、权益等关键信息。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当简明易懂,不得包含与事实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产品形式上,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向客户提供长期直至终身的养老金领取服务,探索将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与养老、健康、长期照护等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这一块已经有了尝试,包括将相关产品与健康管理、养老机构入住权等挂钩,但在最新的保险产品销售征求意见稿中,做出了禁止,具体将采取何种形式衔接,值得关注。
此外,《通知》还对银行、保险机构关于养老金融业务的合作做规范: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设计、渠道推广、市场营销、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明确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合作费用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本机构其他同类型业务。
在投资端,《通知》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商业养老资金投资管理,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业养老资金投资风险。鼓励积极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为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现有产品需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根据要求,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可以自由选择账户内资产可购买的金融产品。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已覆盖银行、保险、基金、信托等领域。
2018年5月,上海市、福建省等地开始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标志着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迈出第一步。2021年6 月1日起,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保险六家公司获得经营资格,2022年2月28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将扩大到全国范围;同时,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经营主体拓展至15家。
除了养老保险产品外,银行、公募基金在养老金融领域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21年9月四家银行在四地展开了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今年3月1日,银行在养老领域的试点也实现扩容,由此前的“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基金领域,2018年8月,证监会核发首批养老目标基金。Wind数据显示,2018 年至2022年4月份,养老目标基金年度分别成立 12、52、40、48、16只,发行规模分别为38.54亿元、157.91亿元、149.75亿元、363.70亿元、40.67亿元。
此外,市场上还有养老信托产品,包括养老消费信托、养老财产信托以及养老产品信托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知》下发后,市场上现有的相关产品将需要进行整改。
《通知》表示,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在产品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字样。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样。
此外,《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合规、稳妥有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名称中带有“养老”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金融产品进行更名或清理,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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