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宝宏/文
分享案件之前,先简单了解一下美国反垄断法,主要由三部法律组成,分别是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在美国《反垄断法》颁布的这100多年的时间里,鲜有政府方面获得全胜的案例,更多的都是漫长的诉讼历程。其中,耗时最长的就是1969年-1982年的IBM反垄断案。
1969年1月17日,美国司法部向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提起了针对IBM的诉讼,称IBM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的,垄断或企图垄断电子计算机,尤其是商用计算机市场。
在“计算机就是IBM”的年代,蓝色巨人IBM的市场占有率高达70%,其他几次大点的计算机公司被戏称为“7个小矮人”。那时,软件和编程还微不足道,只是帮助计算机正常运转的边缘性工具。因此,IBM采用的是 “买硬件送软件” 的市场策略。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免费策略使得软件难以成为商品。在被司法部起诉5个月后,IBM宣布解除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绑定策略,分别计价和销售。IBM的这一重大转变,直接催生了独立第三方软件市场。
再后来,迫于反垄断等各种压力,IBM又改变了传统计算机系统封闭生态的做法,开放了个人电脑的技术标准,允许个人和其它企业也制造IBM/PC兼容机,PC时代开始。
可以说,在计算机的IBM时代,针对IBM持续10多年的反垄断,让软件独立成新兴产业有了土壤,让计算机行业逐步走向了开放合作,让PC走向了千家万户,崛起了英特尔、Apple和微软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计算机厂家,为后来互联网的发展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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