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化鹏/文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最高检张军检察长特别强调:“原则上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今年都要大胆探索,尝试办理几件合规改革案件。”
此举标志着自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启动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进入第三轮,合规改革进入深水区。那么,如何在既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改革推向纵深,如何更加有效地监管和保护涉案企业,将成为此轮改革的焦点。
从前两轮改革试点的成果来看,对涉案企业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是目前较为理想的制度设计。所谓的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认罪认罚,积极采取补缴税款、缴纳罚款、赔偿被害人损失、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的前提下,结合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整改方案,经过审核评估,设置六个月到一年的合规监管考察期,并在考察期内设置监管人,在合规考察期届满之前,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于按照要求完成制度整改、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做出合规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不仅能够避免涉案企业因定罪处罚而经营困难,还能使涉案企业在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自查自纠、重焕生机。
合规不起诉应适当向民营企业倾斜。合规不起诉适用的企业对象是广泛的,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符合相关条件,都可以适用。从目前国内的经济现状来看,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但其在市场竞争中往往不占优势,不少方面难以获得平等待遇,同时,民营企业不合规的问题相对较多,新冠疫情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也是巨大的。民营企业大多是家族式和合伙制的,一旦企业涉案,往往会导致破产。
向民营企业倾斜,还体现在保护企业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方面。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主要采取双罚制,例外采单罚制。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罚制是指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涉案企业。
合规不起诉是采用“既放过企业又放过企业家”的方式,还是采用“放过涉案企业,严惩责任人”的方式,理论界和实务界素有争议。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是白手起家,属于企业的灵魂式人物,一旦被羁押或判处刑罚,企业往往就会停工停产甚至破产倒闭,这在中小微民营企业中尤其如此。民营企业与其负责人往往密不可分,后期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亲力亲为。因此,合规不起诉向民营企业倾斜,还体现在对民企的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将从宽幅度放宽一些,尽量不捕、不诉、不押,要杜绝“办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现象,帮扶民企做成“百年老店”而非“昙花一现”。
但合规不起诉向民营企业倾斜,不意味着一味放宽,为防止出现以钱买刑,企业主犯罪可以不处罚,同罪不同罚等司法不公现象;应严格设定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案件的范围,只有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犯罪方能适用合规不起诉,其中既包括公司、企业实施的单位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实务中较常见的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污染环境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商业贿赂犯罪和信息网络犯罪等。
与此同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应是为了企业的发展,犯罪所得没有中饱私囊等情形。对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或者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不能适用合规不起诉,不能为了凑数而办案。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是一场意义深远的司法改革,也是一次伟大的司法理念革新,预祝其建章立制,行稳致远,普惠广大市场经济主体。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犯罪学教研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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