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涛 3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同日,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接受采访时表示:“《意见》重申了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要求。在这一规定下,《意见》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违法情况作出了‘不得’的限定性规制,进一步强化了平台在税收上的协助义务。在这点上,‘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会是平台最为关心的问题。”
叶永青认为,从文字上看,“依法”有三方面内容值得关注:首先,平台如何界定经营所得和劳务所得?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经营所得是无需扣缴的,其原理在于经营所得的成本是支付收入的一方无法掌握的,那么平台对所得的认定是否合适直接决定了其是否存在扣缴义务。就此,正如《意见》所指出,现有的实践中确有部分平台或者是“强制设立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播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意图通过协议免责来进行规避其扣缴义务。综上,未来所得性质的认定,很可能成为平台是否承担责任的起点和基础问题。
“其次,在复杂的交易模式下如何准确认定谁负有扣缴义务?根据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扣缴规则,一个重要认定是扣缴义务承担者应当对支付本身负有义务而且有决定权的人。换句话说,对于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情况,由于纯粹的支付结算方并不是支付所得的责任主体,仅仅因为转款或转支付要求其承担扣缴义务有失公平。然而在网络直播平台所参与的支付结算安排下,平台能否借此免除责任?这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叶永青称,最后是如果平台没有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是按违反“不得策划帮助逃避税”来处罚,还是仅按照征管法的应扣未扣税款进行处罚?在这一点是不是也要参考收入认定时是否采取合理的动作(尽管结果可能发生了错误)来判定呢?
在叶永青看来,《意见》明确了信息提供和交换的要求:包括要求网络直播平台报送网络直播发布者的个人身份、直播账号、取酬账户和营利情况等相关信息。值得关注的是,在信息报告义务中,《意见》强调的是“个人”的信息,而后续对网络直播平台的配合执法责任要求中,又明确平台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
“在这一点可以理解为,直播业务本身是可以以经营的形式存在的,业务主体的选择有时就是市场的选择,国家本身也在努力降低商事主体的设立标准,对这一规定更加合理的理解是:平台不能强制要求个体设立商事主体从而规避自身的监管和扣缴责任。与此同时,平台的信息报告义务仍然主要针对个人,从而打通商事信息和个人税收管理间的信息平台。当然,从此前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治理也能看出,并不是成立了商事主体,业务收入的经营所得性质就能锁定,从法律角度,还有因虚构业务转换所得性质而被认定偷税的情况。”叶永青说。
此次《意见》还指出,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在叶永青看来,“原则上”是一个耐人寻味的词语,一方面表达了国家加强征管的态度,另一方面又表达了对税法的尊重和对可能的例外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处理的想法。
“一体两面,表明政策层没有意图对行业采取和税法规定不同的征管方式,仅是由于历史原因将采取更加审慎的监管态度,对于真正符合征管法条件的核定征收,包括经营规模很小商事主体,纳税人仍然可以在依法的情况下信赖税务机关的核定及认定。”叶永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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