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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雨/文
道德的本质是什么?道德从何而来?我们为什么需要道德?
如果一位哲人问出上述这一连串的问题,想要探寻道德的形而上学之时,突然不知从哪里冒出一位经济学家,告诉我们说:道德这东西没啥玄乎的,它就是人自己发明出来的;它来自我们遵循惯例的行为;我们需要道德是因为这样做符合我们的利益。
此时你会怎么想?
有没有感觉这经济学家纯粹是来砸场子的?因为他的回答完全消解了道德。
道德是道德,惯例是惯例,这两个东西怎能联系在一起?就算能联系在一起,难道不应该是道德在前,惯例在后,有道德的人才会遵循惯例吗?而说我们是出于利益考量而需要道德,不就等于说道德是一种虚无?
如果你有这样的质疑,那么就更应该来看看这个答案背后的给出的理由。
现在我们就来详细说说提出这个主张的经济学家——罗伯特·萨格登(Robert Sugden),以及他的成名作——《权利、合作与福利的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Rights , Cooperation and Welfare,以下简称ERCW)。
萨格登教授于1949年8月26日出生于英国约克郡,是著名认知和行为经济学家,主要研究领域为博弈论、实验经济学、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
1982年,他接受了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诺奖获得者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的邀请,前去乔治·梅森大学的公共选择研究中心访学。在此期间,受到布坎南和罗尔斯(John Rawls)的影响,他想要撰写一部有关社会契约论的书。自罗尔斯以降,有关社会制度的形成机制,一直有两派看似对立、实则相近的观点:经济学家占主导的功利主义和批判功利主义的罗尔斯主义(实则是康德主义的变种)。但是很快,萨格登教授便对两派的观点都失去了兴趣。在他看来,功利主义的主张不切实际,现实中社会秩序不可能也不应该源自理想的讨价还价博弈的理性解;但与此同时,他也不愿接受罗尔斯有关无知之幕的假设,寻找那些让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达成契约的正义原则。
这时,还是在布坎南的推荐下,萨格登教授阅读了休谟的《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用教授自己的话说,这让他有了一种茅塞顿开的感觉。同时,结合谢林(Thomas C . Schelling,2005年诺奖获得者)、刘易斯以及一批生物学家的理论。萨格登教授认为可以将社会秩序视为一种自发秩序,即由人们自发的交往行为而生成的稳定结果,同时博弈论工具可以巧妙地用作分析这类交往行为。于是乎便有了ERCW一书,第一版出版于1986年。
由于ERCW的研究主题在当时非常小众(放到今日也是比较“冷”的题目),所以这本书问世之初并未引发太多反响。但是很快,制度研究成为经济学的热门论题之一,而博弈论更是成为最重要的制度分析工具,这使得本书的关注度迅速提升,很快成为博弈论制度分析领域引用率最高的著作之一,而萨格登教授本人也曾因此一度成为国际上引用率最高的10位当代英国经济学家之一。
ERCW一书的主要内容,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运用博弈论工具重新论证了休谟当年有关社会制度形成机制的思想,同时还进一步强化了休谟的道德论:道德不仅是人为的,而且还是经由人们遵循惯例的行为而生成的——即“围绕惯例成长起来的道德”。
要弄清楚上述观点的具体意思,以及其现实意义,首先要明白萨格登探究的社会制度到底是指什么。
制度(institution),博弈论制度分析中更偏好使用“惯例”(convention)一词,用萨格登的话来说,就是:“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稳定均衡的博弈中任意一个稳定均衡。”
如果诸位读者缺乏相应理论背景知识,那么这句看似很简洁的话就非常难以理解。所以我们还是用一个例子来解释。
假设这样的场景:你和我行走在一个狭窄的通道中,宽度刚好只能容我们两人并排通过;此时倘若我们两人都选择靠左走或者靠右走,就能顺利通过,否则就会相撞;但是如果你我并不知道对方会如何选择,那么应当如何选择?
用博弈论的话语来说,这是一个典型的协调问题的场景。生活在社会中,我们的行为会相互影响,这些影响中最为常见的一类就是协调问题:道路交通、交易场合、服饰装扮、货币(交易媒介)以及语言等,都是协调问题。协调问题的解决是社会秩序确立的第一步。
那么如何解决呢?
解决这类问题的第一个必要条件是:行为人需要做出符合他人预期的行为。如果我预期你靠右走,那么我应该靠右走;但是只有当你也预期我会靠右走的时候,你才会靠右走。简言之:一致的预期导致行为人做出彼此利益相符的行为,从而解决协调问题。
然而一致的预期如何形成?萨格登引入了博弈的“非对称性质”,即我意识到你和我的不同。这种不同可能是实质性的,比如性别差异、年龄差异、高矮胖瘦;也可能仅仅是标识性质的,我给所有其他人贴上一个标签——“对手”,以此表明我和他人不一样。这一看似微不足道的变化却能够产生实质性的差别。当个人无法将自己与群体区分开来时,观察到的是一种混同状态:我意识到每次发生交通博弈时,人们时而靠右走时而靠左走;但是我并不清楚哪些人会靠右哪些人会靠左。这时我们的行为不会稳定于任何一种特定的模式,也就是说这时不存在制度。
一旦个人能够意识到自己或他人的特殊性,他就能将特定的人和特定的行为关联起来——“与我不同的”其他人经常选择靠右走,那么我也最好选择靠右。这样,人们的行为就会渐渐地趋向于某种固定的行为模式,协调问题得以解决;同时,“靠右走”成为道路交通的一种制度。
但是要注意,“靠右走”可以成为制度,“靠左走”也可以,甚至还有可能存在一种“相机抉择”——我在我们彼此相互接近的过程中决定靠右或是靠左。这些可能性在博弈模型中都是均衡,最终哪一个均衡成为实际可行的制度,还要取决于哪一种非对称性质被多数人识别出来。但是不管怎样,这时候我们都可以说制度是“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稳定均衡的博弈中任意一个稳定均衡”。或者直白点说,制度是我们的行为稳定于某种特定的模式。
之所以强调制度是多个博弈均衡中的某一个,是因为还有其他方式能够导致固定的行为模式之生成,最典型的就是先天遗传和后天教化。基因遗传会决定许多生物性特征,那么这些生物本能是不是制度,比如公鸡打鸣的行为?同样,运动员反复训练,使得他们具有了特定的行为特征,这算不算制度?在博弈中,存在那些具有唯一均衡的博弈,比如著名的“囚徒困境”,相互背叛是唯一的最优选择,那么“背叛”是不是制度?
当然不是。制度是人们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来自生物遗传或者外在力量的强制。这就是自发秩序的本义,“这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非人们有意这么做”。在萨格登教授看来,我们对于社会制度最大的误识之一,就是常常将制度看作政府的创造。事实是,如果政府想让自己颁布的政策行之有效,它也必须尊重自发秩序的力量:因为每个人都有自主选择的欲求和能力。
以上便是博弈论制度分析的基本思维逻辑。除了协调问题外,在ERCW一书中还分析了产权问题——决定有价值的资源归谁所有,以及互惠问题——人与人之间为什么会合作。协调、产权和互惠,这是人类社会形成的最为基础的三类关系。自ERCW始,通过这三类关系的分析,博弈论制度分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人类社会形成机制的解释框架。
然而与其他博弈论制度分析理论不同的是,ERCW并未止步于此。在本书的最后,萨格登教授增加本文开篇所述的道德论内容。
在当下,道德命题是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避而不谈的问题,在博弈论制度分析领域也是如此。而萨格登教授之所以强调惯例的道德属性,仍然是为了论证制度是“自发秩序”:不需要任何外在的强制性力量的介入,社会秩序就能得到自我施行(self-enforcing)。
在萨格登教授看来,这种自我施行的力量之源泉,既非当下社会偏好理论拥护者强调的“利他之心”,也不是休谟曾经论述过的那种基于效用增进与减损的利益判断,而是因为一旦特定的惯例确立起来之后,每个遵循惯例的行为人就有一种道德义务,要去遵从惯例;同时他们也拥有一种道德权利,有权对违反规则之人做出道德谴责,这就是“合作原则”。
具备合作原则的惯例就是自然法,即休谟所言的“把德性的观念附于正义”的规则——一种“人为的”道德。由此就引出了ERCW中最易引发争议的观点:道德源自我们遵循惯例的行为。
要理解这类围绕着惯例而成长起来的道德,其实并不困难,只需要考虑一种常见情形:排队。
对于许多普通读者来说,可能没有意识到,日常生活中的排队现象,本身就是一种惯例、一种制度、一种社会秩序。确切来说它反映的是产权惯例,即确定有价值的资源归谁所有;而排队体现的是“先到先得”的产权规则。
那么再进一步想:如果有人插队,对于插队行为,我们会怎么想。
正常情况下我们当然会首先做出道德判断:这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为什么这么说呢?
如果是休谟来回答,他会说:因为插队者损害了遵守规则者(排队者)的利益,延长了他们的等待时间,甚至可能致使后续的排队者无法获得想要的物品,所以排队者会对插队者产生怨恨感——这就是道德情感。而且这个道理对于即使现在不参与排队的人来说也适用,因为他们会意识到,假如将来自己需要排队,也遇到这些插队者,自己的利益也会受损,因为他们也会对插队者产生怨恨感。
通过排队这一现象,我们可以推及所有需要遵守规则的场景,对于不遵守规则者,因为他们损害了我们的利益,所以我们会予以道德谴责。
上述道德推理看似无懈可击,但是诸位有没有发现一个漏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最希望看到的情况,其实是所有其他人都遵守规则,但唯独我自己不守规则,并且不受惩罚,这样我自己就能做到利益最大化。
这就是这类以利益的增进或减损来作为道德依据的道德论面对的最大困境。
萨格登教授正是注意到这一点,如果仅凭利益考量来解释制度,那么制度实际上是无法维持下去的。因为每个人都有一点小私心,希望自己能够牟利而不受惩罚,可是一旦人人如此,最终的结果就是秩序崩坏。
因此,我们之所以遵循制度,显然不能仅仅是出于利益考量,还应当具有更高层面的因素,即ERCW中强调的道德考量。
那么ERCW一书中有关惯例的道德属性的论证是否成立呢?
成立,但不完善。特别是书中有关人类社会互惠合作的论证存在缺陷。所幸的是,萨格登教授在经过三十多年之后,在大量的实验结果的基础上,补完了这一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他于2018年出版的《利益共同体》(The Community of Advantage)一书。该书是ERCW的续篇,补充论证了“人类为什么会合作”这一问题,并在“合作原则”基础上提出了“互利原则”。该书认为:市场交易是人类社会合作关系生成之最为关键的机制;市场本身不仅具有道德,而且那些围绕惯例成长起来的道德正是在市场交易中应运而生。在萨格登教授看来,这是他撰写过的最好的两部著作。
那么其中的道德争议是否解决了呢?
仍然没有。其实萨格登教授的道德论本质上还是休谟哲学的继续——他并不否认这一点;只要是休谟式的道德论,便不可避免地会因为其怀疑论立场而受到指责。但是笔者认为并不能因此否定认ERCW一书独有的价值:我们应当去思考每一种“好的”道德观点,而不是反对或赞同这样那样的道德立场。
更重要的是,通过本书我们可以知道:制度是一种稳定的行为模式。所以,制度并非是他人强加于我们身上的,“好社会”是每一个人行为的结果;“坏社会”也是每一个人行为的结果。
透过极度克制和理性的文字,ERCW要求我们“既要想一想从每个其他人的视角来看待这个世界,会是什么样的;又要想一想从我们自己的视角来看待这个世界,会是什么样的。但是我们没有被要求去思考,从某种普遍意义上来说,善是什么。我们也没有被去要求思考,如果我们都去遵循并非我们实际所遵循的惯例,这个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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