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需要重申消费者权利|3·15评论

陈白2022-03-15 20:35

陈白/文 又是一年315。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共促消费公平”定为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这并非一个常见的提法,如果我们回顾历年的主题,这是“公平”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主题词中。

按照此前消协的介绍,“共促消费公平”具有四个方面的涵义:一是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实现更有保障的消费公平;二是积极引导“科技向善”,实现更深层次消费公平;三是强化特殊群体保护,实现更大范围消费公平;四是践行绿色低碳消费,实现更可持续消费公平。

这符合当下的时代主题。当我们的人均GDP即将迈过中等收入国家门槛之时,我们面临的不是有或无、多或少的效率问题,而是更深层次权利对等和互相尊重的问题。

在科技公司普遍面临价值重估的当下,再看中消协明确提到的积极引导“科技向善”,实现更深层次的消费公平,值得深思。

如果说过去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更多集中在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透明度等方面,那么,在数字经济已经渗透进生活每一个角落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正变得更加复杂,需要我们重新建构科学的决策系统。

比如,中消协发布的“2020-2021年度消协组织维护消费公平十大典型案例”中,位于首位的就是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可关闭案例;不仅如此,按照消协今年的调研,受访者对线上经营者的信任度也低于线下经营者。事实上,近年来无论是从中消协案例还是央视的315晚会,其中的焦点往往都是科技公司对消费者侵权的问题。

但必须承认,和以往主要集中在假冒伪劣上的争议相比,如今消费者被侵权的地方,要复杂得多,也隐蔽得多。比如,生产经营者经常通过默认设置的方式,让消费者在不知情下,交出了比在传统消费场景中更多的个人信息甚至是个人隐私。在机构和个人的法律知识不对等情况下,消费者个人信息难以得到较为完善的保障。因此,直到今天,众多消费者还是担心自己的信息被泄露、盗卖,或因被利用而遭受“算法歧视”,被大数据“杀熟”。

好在中国在个人数据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正在快速跟进。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开始施行,为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防火墙。但是,要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或隐私不被侵害,还需要更深入细致的公共监管。科技技术的不断迭代变化,意味着监管部门要收集侵害消费者权益事实证据变得更有挑战性。

除此之外,在传统消费领域对消费者侵权的问题依然没有消失。比如,今年315备受关注的案例是双汇食品生产车间的乱象。这也足以证明,我们距离系统性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商业秩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六十年前的今天,美国总统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今天来看,这八条准则依然能够概括消费者当下所面临的有待改善的处境。而对于那些希望实现基业长青的公司来说,能否正视这八项权利,将直接影响着公司由内至外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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