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观察 | 对罕见病地方保障“自选动作”网开一面

梁嘉琳2022-03-02 16:01

梁嘉琳/文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原副院长丁洁撰写提案,呼吁对各地区自行设立的罕见病药品医疗保障机制“网开一面”。

笔者了解到,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首次纳入少数罕见病高值药品,但仍有多数罕见病高值药尚未纳入医保目录。作为补充,全国已有14个省市建立了包括高值药品在内的罕见病药品用药保障机制,包括省级罕见病专项保障基金(单独资金池模式)、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超出法定“三重保障”的第四重保障模式)、纳入医疗救助模式(部分不属于药品的苯丙酮尿症代餐奶粉、大米、面粉)。上述省级保障机制缓解了罕见病患者“救命药”的燃眉之急。

但是,2021年初,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提出:“地方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做好衔接过渡,妥善处理有关政策”“对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信息系统不予支持”。对于“超保障层次”“超支付范围”“超报销比例”等存量政策,有关部门要求2023年底前清理完成。

笔者获悉,2022年底前,全国40%的医保统筹区要清理完成待遇清单外的政策。上述政策也包含罕见病省级保障机制,留给罕见病患者争取政策的时间不多了。

对地方自行探索的罕见病政策该如何处理?这是一个两难问题。一方面是区域公平的问题。包括医保政策在内的民生政策需要符合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的政策要求。“不患寡而患不均”“基本医保保基本,不保天价药”是我国医保改革的立足点。我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半集中在东部6省份,东北三省人均累计结余只有全国平均的一半。在区域不均衡的大背景下,部分发达地区为了避免省际基金调剂导致“肥水流入外人田”,在法定三重保障之外自行增加保障力度,或者通过“丙类目录”、15%乙类目录增补、医疗救助保障特医食品等方式,将医保资金违规支出到本地参保人。一些地区之间还出现了福利攀比,或者在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地人员之间人为造成制度性歧视。

另一方面是参保人公平性问题。为了捍卫医保制度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公平性的基本医保待遇清单制度,却可能误伤罕见病患者。当前,商业健康保险往往定价过高,或对已患病人群(“既往症”)不予保障,基本医保仍是保障罕见病用药的主力军。然而,由于全国统一的罕见病保障机制自2019年起迟迟没有建立,各地才自行设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这些地方的自选动作如果被“一刀切”地处理掉,罕见病患者的用药可及性将下降,导致他们因为吃不上药而病情加重,甚至可能危及生命。他们从境外购药又可能陷入涉嫌走私违法的泥沼。

罕见病患者应当同样享受到基本健康权甚至生存权。对此,丁洁呼吁,保留目前10多个省市地方探索建立的罕见病用药保障办法,如果现行的保障机制与政策文件精神有矛盾,应当在有关部委的指导或允许下,进行调整,或想办法适当延长政策过渡期,待地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后,再妥善过渡,做好地方和中央政策的衔接。

笔者认为,即便国家医保局强行要求清理省级超待遇保障机制,也要向其他保障机制实现平滑过渡,确保重视程度不降,保障力度不减,患者人心不乱。具体而言:一是与乡村振兴政策衔接,建立针对罕见病等特殊疾病、低保户等特殊人群的医药费豁免制度;二是与重点人群保障政策衔接,将罕见病保障从按病种保障转向按人群保障,特别是抓住国务院成立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全国人大制定《儿童福利法》的契机,成立罕见病患儿相关公益基金;三是纳入中央授权的试点,如纳入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省)试点。

(作者为价值医疗顾问专家委员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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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医疗、健康治理研究者,价值医疗顾问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健康国策2050”学术平台总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客座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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