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八号“拼车”式发射22颗卫星背后的保险身影

姜鑫2022-03-01 14:28

记者 姜鑫  2月27日,海南文昌航天中心,长征八号火箭携带22颗卫星开启了一次不带助推器的新构型首飞,同时也是一次多用户共享发射时代。

“一箭多星”可以充分利用运载火箭的运载能力,降低卫星发射成本,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难度和风险,这背后则有保险护航的身影。

据记者了解,在此次长征八号遥二运载火箭的发射中,17家保险公司联合起来,为此次发射提供了风险保障。

长征八号上了哪些保险?

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射17家保险公司联合承包,为长征八号提供了发射保险、第三方责任险等险种。一颗卫星从发射前制造,再到发射成功进入预订轨道,期间需要经历很多环节,其所面临的风险也不仅仅在发射环节。

和人身险一样,长征八号的风险保障也是覆盖其生命周期的。一般来说,按照卫星发射不同环节的风险特征,可以上的险种包括卫星/火箭发射前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卫星在轨寿命保险、卫星发射第三方责任保险等。此次长征八号火箭发射除卫星在轨寿命保险外,均进行了投保,这些保险能给长征八号带来哪些保障?

发射前是指卫星在发射之前经过制造、试验、总装、运输直到安装到竖立在发射台上的运载器上等各个阶段,其中还包括发射延迟产生的额外费用。这项保险由卫星制造商购买。发射前阶段是最为安全的阶段,保险费用最低。

卫星发射保险是将火箭一级发动机意向点火或火箭起飞时刻作为保险责任起点,到卫星进入预定轨道作为保险责任终点,除了由于卫星丧失而引起的完全报废的损失之外,还包括因火箭与卫星不适,导致卫星满足不了所确定的技术要求造成的损失。

卫星发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为数不多的强制险种,它是国防科工局对目前所有商业发射项目的统一要求,主要承保卫星在其发射过程中,从火箭或卫星上掉落的物体造成地面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其卫星发射后在轨运行期间对其他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责任风险。卫星发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依据1972年《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进行拟定,责任限额可以根据不同类型卫星选择1000万美元(搭载小卫星)、5000万美元和1亿美元(大型通信卫星或遥感卫星)三个档次进行选择。

长征八号遥二任务为不带助推器的新构型首飞,实现多用户共享发射,共发射7家全商业用户研制单位研制的22颗卫星,但此次发射并未投保卫星在轨寿命保险。该险种主要针对卫星在轨测试结束后正式开始在轨运行阶段,主要承保卫星在预定的定点轨道上因意外事故(保单除外原因外的所有原因)导致卫星运行失灵,无法正常工作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或因事故致使卫星寿命缩短等损失。风险期间通常以卫星发射保险终止时为起点,保单期限1年,逐年续保,直至设计寿命结束。

“卫星保险属于特殊风险的一种,具有高保额、高价值和高风险的‘三高’特点。卫星保险的费率厘定既要考虑到卫星、火箭自身技术成熟性和可靠性的诸多技术因素影响,同时还会受很多外部商务因素的影响,诸如卫星的保额、保障期限及损失定义、市场竞争环境(包括近期的市场损失情况、同业竞争态势、客户未来业务潜力、首席保险人的承保条件、国际再保险市场波动等),定价机制比较复杂。”平安财险相关负责人表示。

卫星投保往事

国内航天保险市场基本是从上世纪80年代才正式开始孕育,中间经历了长征系列火箭连续发射失利,国际再保人普遍不承接中国火箭风险的困难,在国务院的主持下,自1997年开始国内航天保险市场迎来了政策性“航天联合体”时代,要求国内所有航天保险项目必须全部纳入联合体投保。彼时,由中国人民保险牵头,联合太平洋、平安、华泰等9家非寿险公司和一家再保险公司成立了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建立卫星发射保险。

此后,“航天联合体”垄断市场的弊端不断显现,到2003年风云2C卫星发射险安排时,原保监会批复“一个市场、两种模式”,正式在国内开启商业投保航天风险的新时代,自此国内市场航天保险项目再无向“航天联合体”投保,全部采用商业模式进行保险安排。

2004年安排的“风云二号C”气象卫星发射保险和在轨保险是我国首次按照商业化运作原则安排的卫星发射是我国航天活动中的商业保险探索与实践。

由于国内承保能力有限,我国卫星发射和在轨保险项目大部分需要安排再保险,形成了涉及被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共保人(含首席承保人)、再保险经纪人、再保险人多个主体的国内共保、国际分保的承保流程。

一位保险从业人士表示,航天保险具有单一价值高、风险较为集中、风险标的数量少的特点,不符合保险的基本原理—“大数法则”。其次,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远离保险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能够获取的保险标的信息较少。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的了解程度远远低于投保人。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唯一性,不可能完全按照普通保险的赔付原则仅赔付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只能通过特殊保险的模式,按照事先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以此最大程度地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2019年7月10日,阿里安空间公司(Arianespace)的“织女星”(Vega)火箭搭载阿联酋的鹰眼-1(FalconEye-1)军用侦察卫星从法属圭亚那发射场发射,因第二级发动机出现异常,发射任务失败。数据显示,发射成本约为2750万美元,而鹰眼-1卫星是“鹰眼”双星侦察系统的首颗卫星,价值约4.2亿美元。虽然并未披露最终确切数字,但必然带来了卫星保险巨额赔付。

1984年,卫星保险压力也较大:这一年先是2月印尼的“统一”B卫星没有进入轨道,造成7500万美元的赔付;同月美国“西联星”6发射失败又造成1.8亿美元的巨额赔付。6月份“国际通信卫星”5F9事故赔偿额为1.02亿美元。

上述人士称,航天保险在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安排的水平上相比航天技术日新月异的迅速发展有所滞后,尽管卫星发射技术不断提高,但航天保险多年以来已处于连续亏损的状态。不断依靠市场的新的承保能力进入维持一个较低的费率水平。由于航天保险承保标的的特殊性,航天保险保单设计是“一星一单”,这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卫星投保人的客观需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一些保险产生几百年来积累的基本规则。近年来,国际航天保险市场连续亏损就是一个明显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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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新闻部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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