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涛 1月28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同日,一位REITs行业人士对表示,《公告》释出对于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解决了原始权益人,也就是发行人的资产转让税收问题。不然会因为税负太重,影响发行人选择 REITs的意愿。
《公告》提出,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告》表示,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行业人士告诉记者,REITs经常需要将资产装进一个新的项目公司,比如将原来属于集团公司的资产装进项目公司,这部分涉及到税收问题;再将资产转成公募REITs的过程中,原始权益人会认购部分战略份额,此转让环节也会涉及到税收问题,现在依据财税部门的规定,这些资产转让的企业所得税都会递延到实际转让后缴纳。
不过,行业也期待能够更进一步出台有关公募REITs在运营、分配环节的税收调整中的政策。但目前根据《公告》,依然要求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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