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涛 获悉,财政部PPP中心在11月底对部分省市发通知,要求在6-10月审核通过的涉及存量公共资产转让的拟入库PPP项目在常规审核的基础上增加三条规定,其中之一就是进一步规范社会资本的参与资质,提出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融资平台以及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存量PPP项目(上市公司除外),另外两条新增规定分别是进一步加强转让程序管理;进一步加强转让收入管理。
一位PPP行业人士告诉记者:“这个通知应该只是管理本级的国企和融资平台,比如省级的平台、国企可以参与市和县的PPP项目,但是能否参与省本级的项目还没确定,现在市场有些省的PPP项目,是有省级平台参与投标的。”
2019年3月,由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曾列举五条不得出现的行为,其中之一即: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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