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宋馥李 北京冬奥会的脚步日益临近,一场围绕短视频侵权的角力也严阵以待。
“在即将到来的北京冬奥会版权保护工作中,需要以更快的响应、处置速度来应对可能的海量侵权,以更好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准来实现广泛而全面的侵权行为固证机制,以更强的行政和司法打击力度来彰显维护奥运版权的决心,以更团结的合作精神形成奥运版权保护合作工作机制。”
上述言论来自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版权运营中心主任严波,针对的是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影视作品和视听节目内容未经授权被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随着冬奥会周期到来,相关的版权讨论也日益激励。一周前的11月28日,“新著作权法视野下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来自国内高校、司法和实务机构的20多名专家参加了此次研讨。
短视频侵权已防不胜防
当下,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的各种短视频,已经将人们的时间填得满满当当。不过,相当一部分短视频有侵犯著作权的嫌疑。特别是在短视频平台,以影视剧为代表的视听作品的侵权内容,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局面。
新《著作权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并引入了视听作品的概念。与此同时,在侵权治理方面,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呈现出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
今年6月开始,国家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1”专项行动。在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查办网络侵权案件445件,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245个,处置删除侵权盗版链接61.83万条,推动网络视频、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等相关网络服务商清理各类侵权链接846.75万条,主要短视频平台清理涉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短视频侵权链接8.04万条。
其中,未经授权对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制作短视频,以及未经授权复制抄袭短视频并上传网络平台等行为,处于难以监管的境地。以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的一起侵权案件为例。《冰糖炖雪梨》自2020年3月19日起在优酷以及浙江、江苏卫视同步播出,优酷拥有该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在上线当天通过权利预警函邮件方式,通知快手平台采取相关预防措施,对侵权信息予以主动屏蔽,避免出现侵权行为。
不过,开播次日,通过快手APP搜索“冰糖炖雪梨”,依旧出现大量切条、整条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侵权内容。仅优酷取证的三十个侵权账号,在热播期内就有607集完整剧集,总播放量超过3300万次。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版权运营中心严波主任在研讨会上说,央视总台电视端收看东京奥运会人数达124亿人次,总台全媒体平台收看东京奥运会人次达479亿次,刷新近十年来体育赛事触达人次的新纪录。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东京奥运会期间针对侵权内容“通知删除”力度很大(发函率98.1%、下线率86.9%),但直到赛事闭幕最后一天,单日新增侵权数始终未明显减少。这充分说明既有“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沦为了版权侵权的“打地鼠游戏”。
“在打地鼠游戏中,真正笑的是这些地鼠,而不是打地鼠的这些人”,严波说。
通知删除规则须升级
所谓“通知删除”规则,就是指当有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电商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始于美国1998年生效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主要适用对象是信息存储、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该规则是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妥协的产物,网络服务提供者希望以此免于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作为对价,他们必须对权利人提供删除、断开链接等技术保护,避免侵权和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认为,从“通知删除规则”诞生的1998年到2021年这20多年时间,我们面临的技术背景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权利人、平台方、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不断在打破,所以避风港原则也需要做一些调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通知删除规则”更应该叫做“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聚焦于今天讨论的短视频侵权问题领域,平台采取过滤、屏蔽等事后的“必要措施规则”是可行的,因为目前视频版权保护技术越来越完善成熟,比如说哈希值、视频指纹、关键词对比等。当然未来随着版权保护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成本的进一步降低,也存在平台从事后的侵权审查变成事先审查的可能。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肖尤丹教授认为,“避风港规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被原则化”的问题。从我们国家《著作权法》和《民法典》来看,“未许可即侵权,有侵权应担责”是基本原则,大家讨论的“避风港规则”是例外情形。近年来,世界各国在平台注意义务领域也有一系列新的发展,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强调,在线内容分享平台需要承担版权许可寻求和版权过滤义务;美国则正在探讨是否需要将避风港规则中“通知删除”升级为“通知屏蔽”。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也认为,在“热门影视剧”和“重要体育赛事”这些例外情形下,平台应当主动采取过滤措施。侵权过滤措施的具体适用,应当允许多种方式的结合,包括关键词初筛、用户历史筛选、权利人历史筛选、内容比对过滤等;在选择具体过滤标准时,决策者可以考虑从“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两个维度加以量化。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谢惠加教授做了一项研究,他收集分析了2009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国内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司法判决的基本情况,共包括62份相关判决文本。研究发现,在短视频版权侵权情形中,比率最大的为“将他人长视频剪辑,上传连续完整视频片段”,占到了60%;其次为“将他人长视频剪辑,上传部分”,占到了22%;而“直接搬运他人的短视频”和“视频中引用他人作品”比例很低,分别为10%和8%。
谢惠加教授据此指出,短视频平台过错认定应考虑具体的平台商业模式和上传短视频的用户类型和用户行为。对于商业性用户,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而通知删除规则应丰富“必要措施”的类型。通知删除最开始主要针对的是匿名化、非商业化、非组织化、非批量的用户上传行为。对于商业用户,平台即使不存在“应知”情形,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应仅限于删除、屏蔽,应该采取更为有效的防止进一步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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