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观社论 | 独董制度要向前一步,冲破不独立、不懂事、当花瓶的怪圈

社论2021-11-26 23:44

经济观察报 社论 一切均由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引起——五名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将面临 “上亿天价罚金”。当一任独董,每年领取10万元薪酬,却要面临不可预知的并且很可能是巨大的赔付风险,用大白话说可能会陷入 “收益有限,风险无限”的尴尬境地。可以理解,自11月12日该案宣判以来,已有30多家上市公司独董辞职。某家公司独董辞职甚至引来大股东的谴责。

平心而论,独董们的担心不无道理。从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至今,20年间中国证券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我们的视野回到公司治理层面,却发现作为其中重要角色,被寄予厚望的独董形象依然模糊。

独董制度是“舶来品”。中国引入独董制度的初衷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实地看,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独董应该承担的责权利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当年的《指导意见》只是提出了原则性框架,而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并规定由国务院出台具体办法。不过目前尚无进一步的消息。或许正因为如此,各方市场利益主体对独董承担的角色存在不同预期甚至有很大争议。比如上市公司把独董视为“参军”,监管部门和中小股东方面则期望成为上市公司的“监军”,监督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公司决策。从操作层面看,由于独董通常是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提名,且薪酬也是后者决定和支付的,独董就陷入了“不独立”“不懂事”“花瓶”的争论指摘怪圈。

历史地看,独董制度移植引进之时正值国内证券市场起步阶段,当时证券发行上市还是最初的审批制。20年过后,注册制已成为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与注册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也随之迭代完善,新版证券法中引入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同时,包括中介机构等市场相关主体在注册制下的权责问题也予以明晰。证券市场的主体是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从内部治理入手切断弄虚作假、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顽疾,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但是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独董制度的基本框架还是20年前的“指导意见”。当康美案出现的时候,争议无可避免。

从目前来说,在既有的法律和规则框架内,这些争议似乎很难求得妥善的解决。原因很简单,独董的责任承担是按照新的证券法立法精神和原则去审理,而硬币的另一面是,法律层面并没有清楚界定独董的权利与责任,角色与作用,以及责任的认定。

就此而言,无论从制度自身演进还是与注册制匹配而言,独董制度建设到了必须向前一步的时候了。

具体来说,法律层面制度建设需要就独董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如角色定位、履职权利、责任承担及厘定做出明确的安排,以与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法律责任加以区分,并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确保独董的独立性。这需要决策层出台相应的法规或者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我们注意到,监管部门2006年曾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现在是否可以重启《条例》或者相关法规的制定?这也符合资本市场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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