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涛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同日,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记者表示:“授权意味着试点会在立法之前,要是直接立法之后实施,就不需要授权,但是试点和立法应该会同步进行,试点是为了立法更好地积累经验,更为稳妥的推进。”
据新华社消息透露,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施正文告诉记者,试点五年,是因为立法法规定授权有期限,试点给予了五年时间,向全国人大汇报,觉得是否继续试点。但是不一定试点满五年,若是时间都比较合适,在五年之中房地产税立法出台,之后房地产税如何实施按照立法来操作。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