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期限五年

杜涛2021-10-23 17:28

记者 杜涛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同日,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记者表示:“授权意味着试点会在立法之前,要是直接立法之后实施,就不需要授权,但是试点和立法应该会同步进行,试点是为了立法更好地积累经验,更为稳妥的推进。”

据新华社消息透露,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施正文告诉记者,试点五年,是因为立法法规定授权有期限,试点给予了五年时间,向全国人大汇报,觉得是否继续试点。但是不一定试点满五年,若是时间都比较合适,在五年之中房地产税立法出台,之后房地产税如何实施按照立法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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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与环保新闻部主任
长期关注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领域。主要关注财税、金融、审计、环保、PPP、大工业等相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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