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人身险监管细则落地 险企、中介会受影响几何

姜鑫2021-10-23 00:07

记者 姜鑫 互联网人身险的监管细则终于落地。

10月22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将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并进一步强化对互联网人身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这并不是监管层第一次细化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监管。

2021年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实施,第五十二条提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具体条件如何,一直是业内关注的重点。

在业内人士看来,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关注。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作为配套规范性文件,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十年期以上产品经营条件达标者少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

互联网渠道所售人身险产品须为专属产品,实行独立核算,实施定价回溯监管。专属产品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根据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20年末约有61家寿险公司开展互联网销售,规模保费为2111亿,同比增长13.62%。

2020年12月14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并决定设置三个月过渡期后于2021年2月1日实施。

今年1月6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表示,符合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但详细标准是否会发生变化,一直是业内讨论的重点。

根据《通知》要求,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良好、准备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具体来看,《通知》对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硬性指标划出四条准入线:

①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②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③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

④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标准与征求意见稿并未发生变化。但对于价值贡献较大的十年期以上寿险的经营,许可条件有了变化。《通知》划定的具体要求:

①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②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③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④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⑤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要求由50亿元降至到30亿元,但仅管如此,符合条件的公司数量占比并不高。

2021年3月,银保监会曾发布人身险公司2020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结果显示,86家人身险公司中,27家为B级(较好),36家为C级(合格),10家为D级(较弱),13家为E级(差)。

这也意味着,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逾60家公司拥有互联网人身险经营资格,但满足长期保险经营条件公司的数量却并不多,由于偿付能力以及综合风险评级的双重要求,有业内人士预测,满足上述要求的机构不足20家,这更利于头部公司的发展。

长期险的限制不仅仅体现在准入条件上,“可能对有些主体来讲,原来在一些区域内有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长期储蓄型产品,但如果按照《通知》规定的话,可能有些有了分支机构的主体也满足不了条件了,就不能在互联网渠道上销售了。”一位保险从业人士感慨道,“一旦真正实施,可能是不小的冲击。”

保险公司应在年底前完成整改

在明确经营条件外,《通知》还表示将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细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专属监管规则,包括特殊的产品定价和精算规则,专门的产品审批备案要求等。完善互联网渠道业务监管规则,重点解决互联网保险服务不到位、产品不适当、核保“空心化”等问题。

在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方面,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回溯实际经营结果与定价假设偏离情况,并引入主动调整、公开披露和主动上报机制。建立登记披露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照《通知》要求,主动登记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险种范围,并向社会披露。建立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对于查实确有缺陷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公告并整改。

据了解,为确保保险机构有序整改、平稳过渡,保持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稳定供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执行,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提前完成整改。

《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新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须符合各项条件和规则。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不符合《通知》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

线下渠道不能使用互联网人身险产品

《通知》表示,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面向非特定人群,公开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适用本《通知》,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

《通知》表示,支持保险公司线下渠道(包括个人代理渠道、银邮代理渠道和专业中介渠道等)应用移动设备和信息技术提升经营效率、改善服务水平。此类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行为监管遵循《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严肃整治假借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之名、规避相关监管制度规定的问题,防范监管套利。

此外,在经营主体方面,《通知》对保险机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明确要求,重点解决消费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页面、找不到投诉入口、退市产品查不到保单、买的快退的慢等服务问题。在产品开发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销售误导问题,以及退保高扣费、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投诉集中问题。在改进监管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会监督,重点监管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科学性。

中介机构机遇挑战并行

尽管保费规模不断增长,但在销售上,互联网人身险仍以第三方渠道为主,保险公司自营平台(官网)为辅。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通过第三方平台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235.5亿元,占比为88.6%;同期通过自营平台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58.9亿元,占比仅为11.4%。

这也意味着,由于《通知》中的一些限制,可能会进一步促进险企和专业中介机构的合作,会使得产销分离有更多的拓展空间。

但随着网络用户规模乃至整体网民数量增长率下降,互联网的流量红利正在逐渐消退,除规模保费排名前列的公司可依靠其母行或集团庞大的客户资源外,这也意味着其他经营互联网业务的人身险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的获客成本越来越高。

而对于中介机构的影响,一位原保险中介平台董事长发文称,对于中介渠道,在获客成本不断上升,而自己又无实质的产品控制能力,竞争壁垒不断削弱,面临更难的突破。流量成本的增加,中间渠道只有不断突破客单价,方能盈利,使得线上线下的产品逐步同质。销售误导,信息混乱等弊病将不可避免的从线下蔓延到线上,值得行业和消费者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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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新闻部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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