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任晓宁 10月18日,一则彭博发出的消息在中国社交媒体中流传,消息称,工信部正在讨论将微信公众号和抖音短视频与百度搜索互联互通。截至发稿,涉及到的三家公司都没有向就此事做出回应。当天消息发布后,百度的股价由跌转涨,涨幅4%。
自从9月17日,阿里巴巴、腾讯与字节跳动在屏蔽链接上进行开放后,互联互通的下一步牵动无数人心弦。在法学界、经济学界,也有专家学者就此争论不休。互联互通是必然的大趋势,接下来,应该怎么互联互通?公司之间应该完全的开放吗,还是需要拟定合理的边界?互联互通是大企业之间互相开放吗,还是大企业向小企业开放?小企业应不应该开放?互联互通的前提是数据共享,应该共享到什么程度?如果公司之间业务互补,应该开放,如果彼此业务竞争,应该开放吗?微信可以向支付宝转账吗?淘宝上可以购买京东、拼多多的商品吗?
种种问题,仍在研究和探讨中。在10月16日一场数字经济下互联互通趋势探讨的小型研讨会上,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健等专家向记者在内的媒体分享了他们的思考和研究。
开放的边界
“互联互通可能还是要有一个边界的,一定不是像激进的观点那样完全开放或完全数据共享,还是需要拟定合理边界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观点明确。
9月至今,互联互通在法学圈及经济学圈是热议持久的话题。基于当下的讨论,焦海涛提出,有3个地方值得思考:1、如果互联互通主要目的是为了培育竞争者便利进入市场,那么,应当主要对大企业施加互联互通的义务,小企业不应当接受这样互联互通义务的约束。2、互联互通主要是便于互补品的进入,所以应当是互补品之间的操作,通常不应当施加到替代品之上,“我们能不能期待有一天支付宝和微信互相转账?或者期待有一天不同的聊天工具之间互发消息?这些都是我们期待中的替代品之间的互操作,但这个互操作可能要特别的慎重,除非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强管制领域,一种是企业自愿。”3、互联互通应该有数据的最小化原则,“我收集这个数据仅仅是为了服务之间的互操作,你不给我使用这个数据,我就没有办法操作了,除此之外不能再收集别的数据了,这可能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针对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立法资源和相关准备都显得不够充足,尤其在数据权益相关争议尚未有效厘清之前,可能导致互联网领域一些新问题的出现。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健认为,互联互通应该分层设计,对互联网行业应该做一些分类,他是做了三层分类,包括基础设施层、应用层、数据层。对于基础设施,比如操作系统,他个人认为是强互联互通,应用层主要指APP,是中国互联网公司面临的问题,他认为应该中互联互通,而数据层则应该弱互联互通。
待完善的法案
在国外历史上,曾有3个知名的互联互通案件。一是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拒绝将他自己的网络和其他小型网络电话公司进行互通。二是微软限制网景的推广渠道案。三是去年年底的FTC诉脸书平台封禁案。最终,这些案件通过法院审判,依据法律,做出了判决。
国内此次互联互通,主导部门是工信部,还没有执法机构对当事人直接提出互联互通的要求。焦海涛认为,这反映了国内执法机构面临的一个比较大的障碍,“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都涉及救济措施,中国现在没有。”所谓救济措施,即执法机构认定涉案行为触犯法律后,责令当事人采取的消除消极影响的矫正措施。在欧盟和美国的立法草案中,都开始写入互联互通作为义务的相关内容,中国目前尚未启动相关立法程序。如果国内也存在这样一个救济措施,允许执法机构对所有的垄断行为施加正面的救济措施,那互联互通可能相对实现起来会容易一些。
除了《反垄断法》,国内与互联互通相关的法律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这些法律也没有对企业不实行互联互通的惩罚措施。
如果企业不愿意互联互通,有办法解决吗?美国斯蒂格勒中心2019年提出数字平台的最终报告,认为强制性互操作是作为解决数字市场问题的主要方案。如果通过合同,通过企业自愿开放,可能难度非常大。如果能把事后的监管方面变为事先监管,通过一些强制性的手段,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或者达到一定条件的平台就应该互联互通,目的是降低头部企业的主导地位,扩大数据互通的社会价值。
要求互联互通的国家不仅是中国,在全球市场,互联互通已经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去年12月15日,欧盟发布《数据市场法》,要求美国的苹果、亚马逊、脸书等数据“守门人”企业,承担数据开放义务。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今年6月份发布了6个涉及到数字平台互联互通的草案,目的是拆除超级平台之间的花园围墙,使用户有机会在相互兼容的平台之间切换不同服务商。
让企业有信心
互联互通的积极影响毋庸置疑。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提醒,同时也要考虑到其他影响,比如,互联互通要求企业开放数据,但数据生产是有成本的,开放之后,这些成本谁来承担?
“我们要考虑到开放数据的风险,也应当容许企业收取合理的费用。”王晓晔提到,数据开放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应当让生产数据的企业有信心继续生产。美国的Access Act法案(《数据进入法案》)为了数据开放,提出要建立一个技术委员会,这个技术委员会成员有政府官员,有技术专家,还有头部企业的代表,技术委员会除了要考虑技术标准、相关法律问题,还要考虑相互进入数据的商业标准和费用。
王健也建议,要评估互联互通的目标与手段是否合乎比例要求,以及企业的成本与收益。具体来说,如果涉及API开放,开放到何程度?开放的标准如何?对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开放标准是否一致?开放的成本收益几何?开放的成本由谁承担?增加成本会否导致收费?怎么收费?这些问题均应进行充分评估。
此外,互联互通后,还有可能涉及垄断协议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问题。比如,数据开放以后,竞争对手之间的数据可以互联互通,会不会产生一些扭曲竞争?互联网公司本身就要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要吸引广告商、获取广告利润,数据开放以后,竞争对手之间是不是也会出现一些扭曲竞争的共谋行为问题?这也是应该提前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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