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北京市可向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外商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钱玉娟2021-10-18 21:01

  记者  钱玉娟 10月18日,国务院批复同意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相关请示。

在这一批复文件中,国务院为建立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涉及外商或外商投资的企业相关的规章政策实施情况做出了调整。

其中不但同意自即日起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将其管理办法调整为“由北京市制定发布鼓励外商投资经营性成人类教育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

另外,像《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的规定:“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具体的实施情况也调整为,“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在京外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对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也做出调整。

自即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外资股比限制;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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