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来了:相比征求意见稿呈现六大变化

胡艳明2021-09-30 23:48

记者 胡艳明  公开征求意见8个月后,征信行业终于迎来重磅新规。9月30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发布前,我国征信行业的管理主要基于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颁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央行于2013年11月15日颁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2021年1月,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金融头条】征信立规在途业务“边界”厘清引热议//www.yunxiqiu.com/2021/0206/465934.shtml)此次正式稿相比《征求意见稿》,有多处修改。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刘新海对记者表示,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吸收了广泛的意见,并参考了世界征信立法的经验,内容方面更加严谨,思路更加专业。

《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刘新海表示,“关于信用信息的定义更加专业严谨。《办法》根据对征信应用的理解,主要围绕信贷业务给出了信用信息的定义,符合行业的主流共识。同时也增加了对征信业务的定义。”

相比征求意见稿,呈现六大新变化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此次出台的《办法》,在此条款没有改动,第五十条提及,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实质提供征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刘新海称,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吸收了广泛的意见,并参考了世界征信立法的经验,内容方面更加严谨,思路更加专业:

一、增加和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和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办法》积极和最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和衔接。个人信息保护是个人征信领域一个核心问题。《办法》的出台本身也是对个人信息保护应用的深入推进。《办法》多处都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例如匿名化处理;征信机构应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办法》也完善了关于消费者异议处理的内容,例如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在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和声明。

二、关于信用信息的定义更加专业严谨。《办法》根据对征信应用的理解,主要围绕信贷业务给出了信用信息的定义,符合行业的主流共识。同时也增加了对征信业务的定义。

三、参照世界征信立法经验,对个人征信机构采用审计的方式,并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进一步明确了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让整改机构平稳过渡。《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对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了一定的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过渡期内,人民银行将加强对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分步骤推动实现平稳过渡。

五、聚焦基础征信服务,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对信用评分和反欺诈等服务的监管内容进行了删减,同时考虑监管实务,《办法》也删减了一些过于涉及对技术细节监管的内容。

六、简化监管流程,减少征信机构负担。《办法》将《征求意见稿》中的“与征信机构合作,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内容删掉。

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 与个人信息保护衔接

《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施行,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按照对个人信息依法保护、有限共享的原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规定全面衔接。

一是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上保持一致。《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贯彻《个人信息保护法》“告知-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使用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等等。

二是强调对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权的保护。《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使用者查询个人信用信息需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三是注重对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的保护。《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

四是强调对个人信息主体异议投诉权的保护。《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投诉。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异议事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依法依规处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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