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杜涛 2021年,高净值、高收入人群税收问题的凸显被各省提及。近期,部分省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其中,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收服务和监管在列。
9月22日,澳洲会计师公会华北区委员会委员吴嘉源对经济观察报表示:“我们也关注到一些地区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相应方案中,提及了高净值人群的监管,尤其是提高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高收入高净值人士的税务服务和监管水平。这实际上也在督促高净值人士在创造财富的同时,需要关注自身的税务合规问题。”
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作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之一,一位企业的总经理认为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收服务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需要一方面加强管理,一方面将税负降低下来,现在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他建议应该降到35%。
在该人士看来,针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政策还有一些调整的空间,比如针对家庭消费和公司消费行为的区分。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下发过通知,提到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该人士看来,对于企业创始人或投资人而言,家庭消费和公司消费的区分难度较大。“家人一起住高级酒店并消费,这应该如何界定,是个人消费还是职务消费?界定的成本太高,此外,高消费业不一定是坏事,而是为社会其他阶层创造了新的机会,所以加强征管需要首先完善政策,在特别在一些消费行为的区分上。”
其次,应该鼓励企业投资和储备资金,比如进行一些税收政策设计,支持企业“以丰补欠”。在其看来,政府部门对企业调剂利润的行为无需过于担忧,因为经营总是忽高忽地,只要利润没有分配到股东,还在公司账上就可以,可以对所得税做适当的调整,增加企业抵抗风险能力。
屡屡提及
本报梳理了部分省份出台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提到的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内容。
河北省提出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机制。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上海市则是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江西提出,健全“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陕西省要求全面推广动态“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税费服务与监管,及时识别税收风险信息,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税务稽查。
贵州省也是提出持续提高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水平。
吴嘉源告诉记者,从税务征管上,今年三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为未来的高净值人群税收管理提供了方向。“具体而言,我认为还是应该首先发挥高净值人士自身的税务合规主观能动性,税务机关可以考虑面向高净值人群加强税法的普及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同时建立健全个人纳税信用管理制度,真正实现守信者联合奖励,失信者联合惩戒,从而提高个人的税法遵从意识和遵从度表现。其次,在监管措施上,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跨部门或跨境的涉税信息交换机制,全面地获取纳税人的收入和资产信息。再者,从长远角度来看,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建设仍然十分重要,税务机关可以考虑加强与高净值人群的沟通,在了解其涉税诉求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其特点完善现有的税收政策,同时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以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为切入点,适当充实强化个人的涉税收入、资产等信息的申报义务,以实现更加全面而有效的服务和监管。”
如何界定“双高”群体?
无论是专家还是从业者都认为对高收入和高净值人群加强征收管理是应该的,但是也面临许多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应该如何定义高收入?哪类人群是高收入人群?
目前在国内,针对高净值人群的划分是莫衷一是,到底是按照净资产还是可投资资产,还是按照个人还是家庭资产衡量,实际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即便在相关的税收征管文件中提及了高净值、高收入纳税人的分类,但是从资产规模和收入水平等方面都没有公开提及具体的划分依据。
吴嘉源认为,从市场普遍认知来看,很多机构在进行境内高净值人群调研时,可能会将“可投资”资产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作为高净值人群的划分门槛,或者借鉴国际经验,将可投资资产为100万美元以上的人群视为高净值人群。当然,将可投资资产金额作为划分依据虽然相对简单,但可能有些片面,在我们的观察中,资产形式多样化、收入结构综合化以及资产的未来增值潜力等因素也可以在界定高净值人群定义时进行考量。另外,从相关的税务文件及税务机关在征管中的实际立场来看,高收入人群一般泛指持有大量公司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类投资、私募基金或信托投资等活动的人群及企业高管。
2010年,国税总局曾经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对高收入者的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五类主要所得来源加强个税征管。
一位要求匿名的财税专家告诉记者,高收入和高净值相比,高净值更加精确,收入高不一定财富多,不止是考虑收入,还考虑形成的存量。比如某科技创新的合伙人,收入很高,但是大量的资金用于在投资,从绝对收入来看,很高,但是他的资金不停的投资创造新的价值。所以那些收入很高,形成存量的人群才是应该征管的对象,对于投资和生产的还是要鼓励。
税收难题
目前国内在高收入高净值人权的税收方面,面临问题有哪些?
吴嘉源对经济观察报表示,首先对于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而言,现行的税收法规政策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一般自然人相比,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所得来源和类型更为广泛新颖,还可能涉及全球范围内的资产配置。比如,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境外所得、投资所得,以及时常采用的合伙、信托制度等,在税收政策方面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以高净值人群常见的投资所得为例,现行税制中缺乏充分的投资盈利和亏损的抵补机制,是高净值人群反映较多的一项政策问题。由于现行政策的滞后,很可能导致现有法规的适用障碍,或适用结果的不尽合理,容易产生税法适用的不确定性并带来争议风险。
其次,高净值人群由于收入和投资结构、资产配置的多样性,通常在税务问题上会面临较为复杂的情况,其中多涉及跨税种、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的税务问题。因此,这些问题客观上提高了高净值人群的税务服务和遵从难度,导致相关服务资源的缺乏。无论是税务机关为主导的纳税服务,还是市场化的税务服务机构,在满足高净值人群税务服务需求上都存在一定挑战。在继续倚重个税代扣代缴的机制下,税务部门除了为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提供更多便利并提供更加明确的流程指引之外,积极鼓励和规范市场化涉税服务机构的发展也是一条可以考虑的路径。“此外,高净值人群税务问题的复杂性也必然会带来监管的难度。由于高净值人群涉税信息的多元化和广泛性,以及人员流动性的影响,如何准确全面地掌握高净值人群的收入信息是税收征管的难点。我们也看到近几年税务机关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强化部门信息共享、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专项抽查等方式,在高净值人群税务监管上取得了很多成效。而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的逐渐壮大,跨境投资的增多以及投资领域的不断扩大和创新,如何能够更加有效地进行监管,尤其是如何进一步地提高高净值人群的纳税遵从意识,仍然任重而道远。”
吴嘉源还提醒,作为中国税务居民的高收入人群也可能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因此税务当局如何利用好跨境信息(如CRS信息交换)也是加强对此方面合规申报的征管需要考量的事宜。
上述匿名财税专家也认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收都是老问题,得不到解决。有内在的原因,需要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更好地识别和引导,从长期树立一个正确的纳税观,短期来看,还要出台一些实际政策,解决高收入群体的避税行为。而且税务监管也都是老问题,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多,多元化。如何更好地衡量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应该加快广义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比如财产性收入,股息红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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