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整治“抱团报价”新股询价规则政策落地

梁冀2021-09-19 12:44

记者 梁冀 9月18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

同日,沪深交易所也分别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沪深交易所相关委员会也提出了“促进新股博弈均衡、保障发行平稳有序”的倡议。

此外,中证协也于同日发布了《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以下分别称《承销规范》、《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者分类指引》)。

证监会优化报价规则

据了解,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建立了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进行询价、定价、配售,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现行发行承销规则对规范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实践中也出现了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

证监会通报显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第八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是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二是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三是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四是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特别规定》还显示,规则发布前已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原规定;规则发布后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新的规则。

证监会表示,《特别规定》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发行承销过程的公平性与效率。

沪深交易所整治“抱团报价”

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相关规则,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完善高价剔除机制,将高价剔除比例从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二是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时间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三是加强询价报价行为监管,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时规范要求、违规情形和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上报证监会查处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修订相衔接,取消发行价格超出投价报告估值区间范围需说明差异的相关要求。

与《特别规定》一致,规则发布前已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原规定;规则发布后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新的规则。

此外,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还同就促进股票发行承销规则修订实施平稳过渡提出三大行业倡导建议。

一是鼓励网下投资者合理报价,建议最高报价剔除比例在不超过3%的同时,也不低于1%;二是支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合理定价,建议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出网下投资者报价“四个值”的孰低值,且超出幅度不高于30%;三是呼吁各市场参与主体规范参与股票发行业务。网下投资者要专业诚信合规,独立客观报价。建立完善新股报价内控制度和流程,诚信合规运营。加大新股投研力度,结合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客观理性独立报价。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表示,上述倡议内容,既放开了博弈空间,又限定了高价发行,指导思想是加大博弈,但不要高定价,以保障IPO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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