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购买、保险及维修全链条受贿——稻城亚丁景区原总经理的“贪腐秘籍”

李微敖2021-09-14 07:33

记者 李微敖 种昂 从车辆采购到买车险,再到维修,整个链条上,“贪腐之手”无一错过。

2021年8月30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曾任甘孜州海螺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稻城亚丁景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稻城亚丁景区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的辜超刚受贿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揭示了这一“贪腐密集”:在二审法院认定的辜超刚个人收受的549万元贿赂中,有239万元,是从稻城亚丁景区的汽车采购、维修及保险三环节所获得的。

向他行贿的,既有民营企业管理者,也有个体包工头,还有来自中央金融企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财险,02328.HK)四川甘孜州的一名销售经理,后者向辜超刚送上了60万元的车险购买回扣。

对此,2021年9月13日,人保财险四川省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人保财险四川省公司已派员到甘孜州做进一步的调查了解;该公司一直以来是以“零容忍”的态度处理这类违规行为;同时,也会持续强化内控管理,依法合规经营。

异地调任10月后 辜超刚执掌稻城亚丁景区公司

辜超刚,1971年5月生,四川甘孜州泸定县人。1990年,19岁的辜超刚进入泸定县兴隆乡(今兴隆镇)政府工作,后来又在泸定县其他部门任职。2014年2月,辜超刚调至甘孜州稻城亚丁景区管理局工作。

稻城亚丁景区管理局所管理的四川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甘孜州稻城县香格里拉镇,风景绝美,其美誉度和知名度,近年来在四川仅次于九寨黄龙景区,是十分热门的旅游目的地。

甘孜州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的《“十三五”期间稻城亚丁景区旅游业发展纪实》数据显示:2016年,稻城亚丁景区接待游客48.79万人,实现旅游综合收入9.76亿元、门票收入5555.20万元;2019年,其接待游客已经达到100.21万人,实现旅游综合收入22.05亿元、门票收入9031.14万元。

2014年5月,辜超刚出任稻城亚丁景区管理局信息科副科长。同年12月——即被调入稻城亚丁景区管理局10个月后,他被任命为甘孜州文旅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稻城亚丁景区公司总经理。

公车采购、保险及维修 三环节共受贿239万

稻城亚丁景区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股东为包括四川省、甘孜州、稻城县三级国资,其中甘孜州国资为大股东。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既包括旅游开发、旅游产品开发与经营,也包括县内班车客运(旅游),县内包车客运(旅游)等等。

事后法院认定的他受贿财物的事实,绝大部分就发生在这个稻城亚丁景区公司总经理的任上,且与景区的这些客运汽车相关。

具体而言:2013-2017年期间,稻城亚丁景区公司在四川金诺恒通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6月更名为四川金诺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金诺恒通公司)购买了96辆宇通牌客车,金诺恒通公司的一个销售经理就此分3次送给了辜超刚现金142万元。

金诺恒通公司成立于2004年,两个自然人——王忠亮、何琼英,分别持股50%。

买车之后,自然还要购买车险。

同样在2013年至2017年间,稻城亚丁景区公司向人保财险甘孜州分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共计1100余万元。

为感谢辜超刚在上述业务上给予的帮助,人保财险甘孜分公司的一位销售经理也以现金回扣返点方式,分4次送给了辜超刚共计60万元。

2021年9月11日,两位受访的保险及保险行业资深人士向记者介绍,尽管在保险公司的各险种里,车险业务盈利不高,甚至有时出现亏损,但是给予销售环节的提成依然可观,“1100万元的保险缴费里,给60万元的回扣,也就是5%多一点,这在操作上,没有任何难度。”

此外,在这些景区汽车的轮胎、配件等采购业务上,辜超刚与其公司的行政部经理,从四川省汇通轮胎有限公司、成都盛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计共同受贿53万余元,辜超刚获得了其中的37万元。

综上,仅仅在景区汽车的采购、维修及保险方面,辜超刚就收受了共计239万元的贿赂。

上诉之后 二审减刑4个月

除了在公车方面受贿,2015年年底,辜超刚还在稻城亚丁景区公司的非遗主题社区和演艺中心两个项目的土石方工程上,收受砂石供应商给予的100万元现金;2018年2月,他又在非遗主题社区项目工程中,收受了工程承建商送来的200万元。

2018年12月,辜超刚从稻城亚丁景区公司离任,调至甘孜州国资控股的另一家景区公司——甘孜州海螺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直至2020年8月。

2020年8月23日,辜超刚被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到四川省交通厅谈话室谈话,随后,他被带至四川省眉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中心接受调查,次日,被正式采取留置措施。

2021年2月6日,辜超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该案后由泸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1年6月3日,泸定县法院一审判辜超刚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辜超刚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应认定为特殊自首;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在主刑和附加刑方面可以减轻处罚。”

甘孜州检察院部分同意了他的上诉理由,其认为“(辜超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但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二审期间退缴剩余违法所得,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量。”

最终,甘孜州法院二审改判,辜超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这等于给他减少了4个月的刑期及5万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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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首席记者
2003年从业迄今,近年来专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经济、法治、环境、健康类新闻题材的调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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