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微敖 种昂 经济观察报曾持续报道的浙江义乌商人杨兴元一案,近日又有新的动向。
杨兴元案的一审法院——江西宜春高安市法院,近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2021)赣0983法赔1号】,决定向杨兴元赔偿人身自由金 2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共计36万余元;同时,高安法院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杨兴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2021年9月8日,杨兴元的家属告知记者上述消息,并出示了高安市法院作出的这一《国家赔偿决定书》。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一审时代表公诉方出庭的高安市检察院检察官涂春明,在杨兴元案二审宣判前,因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给与财物”,而被逮捕。
涂春明后由江西宜春樟树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提起公诉,亦被法院宣判,但其判决结果,因“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而未予公开。
并且,基于杨兴元案主要事实而引发的民事诉讼,目前在浙江省又出现了仿佛“翻烙饼”一般的变化。
民事诉讼多番败诉后 江西高安莲花公司刑事报案
杨兴元,1959年3月出生,浙江金华义乌人。
2016年7月前后,与杨兴元曾有资金往来的江西宜春高安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高安莲花公司)向江西宜春高安市公安局报案,称杨兴元在2007年10月虚构了借900万元给高安莲花公司的事实,此举涉嫌诈骗。
高安莲花公司成立于2004年,叶荣兴曾为法定代表人。2007年5月7日,该公司股权变更,饶光辉成为股东之一。同年12月24日,饶光辉取代叶荣兴成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后来的数次股权变更中,饶光辉持有高安莲花公司的股份不断增加,不晚于2009年7月已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成为实际控制人。到2016年3月,饶光辉已经持有高安莲花公司80%的股权。
生于1956年5月的饶光辉,曾为高安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官,并曾任高安市交警大队副队长职务。
2019年,记者曾致电饶光辉。饶光辉表示,他从2006年后就不再担任高安市交警大队副队长职务。
而一份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申请表则载明:饶光辉是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正科级的职员,其工作履职时间为1974年12月—2016年6月。该申请表同时盖有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公章。
实际上,在高安莲花公司报警之前,其与杨兴元一方在900万元借款问题上,于2011年至2014年的4年左右时间里,已经历经义乌市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至少五次审判。这三级法院均判高安莲花公司,应该向杨兴元一方支付900万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一审15年 二审无罪 杨兴元案大反转
2016年8月3日,江西宜春高安市公安局立案,并将杨兴元列为刑拘逃犯,上网追逃。刑事的介入,使得这一事件发生了急剧的改变。
2017年9月7日,杨兴元被警方刑拘。
2019年5月27日,在被羁押近2年后,高安市法院一审判决:杨兴元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两罪并罚,共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70万元。
但诡异的是,在2018年5月24日,即杨兴元被羁押之后、一审宣判之前,时任高安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涂春明,曾向杨兴元的家属提出,如果杨家解除因为借款问题而对高安莲花公司的财产查封,则高安市检察院可以撤销对杨兴元的起诉。
记者得到的当时的录音显示,涂春明对杨兴元的家属称:“这个案子,诈骗案和经济纠纷之间就是一线之隔……单独对于行贿罪来讲,我们没有管辖权的;单独对诈骗罪,我们是有管辖权的,两个加在一起我们有管辖权。如果这个案子我们不做犯罪处理的话,我们也可以移送到你们(浙江)那里处理……我只是给你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你自己要评估这个后果,要意识到会有什么后果。我们司法机关不可能办错案,(罪名成立后)判了10年以上,你同意也得解封,不同意也得解封,但是到那时候就晚了。”
而在杨兴元案一审开庭时,涂春明还是代表高安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
一审宣判之后,杨兴元不服,向江西省宜春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9年6月10日,一审被判15年的杨兴元,被允许取保候审。
同年10月12日,宜春中院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兴元无罪。
而在此案一审阶段表现“异常”的高安市检察院检察官涂春明,则在2019年9月左右,已然“落马”。
2020年3月,中国检察网又公布:“近日,(江西宜春)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涂春明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提起公诉。经查,涂春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给与财物。”
目前,涂春明已被法院依法宣判,但具体的判决结果,因“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而未予公开。
江西法院作出国家赔偿 浙江民事诉讼又“翻烙饼”?
2021年6月21日,杨兴元以二审判其无罪为由,向一审法院江西宜春高安市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杨兴元提出的赔偿要求包括:
其一,人身自由赔偿金 240649.5元——因为他共被羁押失去自由645天,而2021年5
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自当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以645天计算,即为240649.5元。
其二,支付侵犯公民健康权赔偿金107868元;
其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高安市法院承认,杨兴元一案“案件前后历时2年多,给杨兴元造成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因此决定向杨兴元赔偿人身自由金24064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共计360649.5元。同时,高安法院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杨兴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对于杨兴元主张的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诉求,高安法院认为,杨兴元患有的疾病“在其被刑拘之前就已经患有,并不是因审判行为或关押行为才造成的,属基础性疾病”,因此不予支持。
江西此处一波渐平,浙江一波又再起。
基于杨兴元与高安莲花公司900万借款问题而引发的民事诉讼,在浙江省又出现了仿佛“翻烙饼”一般的变化:
此前在2011-2014年2月的大概2年时间里,历经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法院至少五次审判中,对垒杨兴元等人但均败诉的高安莲花公司,再一次向浙江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2020年11月19日,在由浙江省高院作出的民事审判发生法律效力6年多之后,浙江省高院自己又裁定,同意高安莲花公司的请求,进行再(再)审。
2021年6月,此案再审在浙江省高院开庭,具体由浙江省高院审监一庭审理。
2021年8月,浙江省高院审监一庭庭长倪代化在接受记者的询问时表示,案件目前仍然在审理中,对于为何这样一起经历了多番审判的案件,又在6年多后启动再(再)审等问题,他不便回答。
记者从杨兴元一方得知,截至2021年9月8日,该案的再(再)审,浙江省高院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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