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华清 深圳报道 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引发了一场行政诉讼。
“长园集团财务造假案”是去年中国证券市场的一起典型案例,在今年初曾被中国证监会列入《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在这20起案例中,“长园集团财务造假案”被列于“康得新财务造假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等典型案例之后,位于第八。
根据当时中国证监会官网披露的信息,长园集团财务造假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并购标的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6年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收购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80%股权。为使长园和鹰完成业绩承诺,由时任董事长组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重复确认收入,累计虚增利润3亿元。本案表明,给上市公司注入‘有毒资产’,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重组参与各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正是受长园集团财务造假案牵涉,长园集团一名时任董事隋淑静被深圳证监局处罚。由于隋淑静对处罚结果不服,终致一场行政诉讼的发生。
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隋淑静不服处罚
去年10月,深圳证监局出具了〔2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显示,深圳证监局查明上市公司长园集团(600525.SH)的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存在11项违法事项,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长园和鹰的违法行为导致长园集团累计虚增利润3亿元,其中2016年虚增了15.21%的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2017年虚增了14.85%的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处罚了长园集团、时任长园和鹰董事长和总裁的尹智勇以及部分时任长园集团董监高人员。
在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报上签字的董监高人员共15人,除开时任长园集团董事的吴启权、时任长园集团执行副总裁许兰杭、时任长园集团监事高飞和秦敏聪、杨依明、贺云三名时任长园集团独立董事外,其余董监高人士均被处罚,其中一名被处罚董事为隋淑静,隋淑静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隋淑静是由曾经与长园集团管理层有过数年控制权之争的长园集团股东深圳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核材”)于2015年4月提名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上被投票当选为董事。2015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隋淑静担任长园集团的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她本身也是一名律师。公开信息同时显示,隋淑静时任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并购、投融资、商事谈判与调解仲裁、涉外法律服务等。
2018年1月,长园集团公告,公司和股东沃尔核材(002130.SZ)均同意就公司控制权纠纷事项提交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组织的调解工作小组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隋淑静对〔2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她个人的处罚不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她个人的处罚,隋淑静最终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深圳证监局和中国证监会,长园集团作为该诉讼案件的第三人。
诉讼案件安排在8月31日下午开庭审理,本报记者申请旁听了上述诉讼案件的庭审,深圳证监局的诉讼代理人带了数个20余寸行李箱装着的纸质材料出庭。但事实上,从当天下午2点半到6点半的4个小时内,主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原告与被告之间举证、质证耗时太长,将择日再审。
在8月31日的证据交换阶段,耗时最长的是原告对被告一(即深圳证监局)执法证据的质证,在这一环节,隋淑静方代理律师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不清、责任主体认定错误、处罚标准不一、避重就轻,甚至怀疑深圳证监局做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背后可能存在权力寻租。
原被告双方结合证据,就从到底是谁在造假、违法责任有多大、谁应该被处罚、谁不应该被处罚、执法过程中程序是否正当、合法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吴启权应该被处罚吗?
隋淑静方认为,长园集团现任董事长吴启权应该被处罚,因为他在长园集团2016及2017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但实际上长园集团这两年的年报均存在虚假记载,且吴启权当时分管长园和鹰业务,长园和鹰财务造假,他没有尽到勤勉义务且有重大过错。
长园集团的公开信息显示,吴启权自2016年1月起任公司董事,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任公司副董事长,2018年7月8日起任公司董事长,2021年1月15日起任公司总裁。
上述〔2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处罚吴启权。对于吴启权的处理结果,隋淑静与深圳证监局一个大的分歧点在于,吴启权是否分管长园和鹰?
在8月31日的交换证据阶段,深圳证监局的诉讼代理人明确称,“公司提交的OA审批材料、时任董事长许晓文、时任总裁鲁尔兵的证言等在案证据显示,吴启权当时不实际分管长园和鹰业务”。
隋淑静不认可深圳证监局得出的“吴启权当时不实际分管长园和鹰业务”结论。隋淑静方在法庭上指出,吴启权担任长园集团副董事长后就分管智能工厂板块,长园和鹰旗下有智能工厂,吴启权自2017年8月起担任长园和鹰董事,尽管深圳证监局的询问笔录显示吴启权说过在OA上他没有对长园和鹰的审批权限,但依然有3份OA文件证明吴启权对长园和鹰有审批权限,也有长园集团高管证明吴启权知道长园和鹰回款慢的问题。
深圳证监局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现场回应称,回款慢的原因有多种,吴启权知道长园和鹰回款慢不代表知道长园和鹰财务造假。
对于吴启权是否在长园和鹰财务造假期间分管长园和鹰,本报记者曾尝试通过长园集团约访吴启权,9月1日上午,长园集团员工在电话上告诉本报记者,董事长近期在出差,不能接受本报的采访。
9月1日下午,本报记者就诉讼案件跟深圳证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做沟通。在沟通中,深圳证监局工作人员表示,不处罚吴启权,是因为他没有实际分管违法事项涉及的业务且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长园和鹰财务造假情况,有立功表现。
据其了解,2018年7月,吴启权担任公司董事长,2018年10月,长园集团收到上交所的二次问询函,10月29日长园集团召开会议讨论决定聘请律师全面调查,先后聘请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和隋淑静任职的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智能工厂项目开展调查。2018年11月13日,吴启权、高飞到上交所报告了公司调查长园和鹰涉嫌业绩造假的情况,11月15日,吴启权、许兰杭、高飞向深圳证监局汇报了长园和鹰涉嫌业绩造假的情况。2018年12月,公司更换审计机构,聘请上会会计师进行审计,对长园和鹰业绩进行调查,12月25日回复了上交所的二次问询,进行风险提示。2019年1月3日,长园集团就长园和鹰可能涉嫌业务造假向深圳证监局递交了《举报函》。
隋淑静方在交换证据阶段展示过自己履职过程中没有跟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孙公司有直接接触,正常逻辑可推断,在长园和鹰业绩造假期间,隋淑静也没有分管长园和鹰,那么,对比吴启权的情况,隋淑静没有直接被免责,可能就在于她没有立功表现。
但隋淑静并不认为长园集团是主动、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造假。她认为,2018年长园集团半年报披露后,上交所已经注意到长园和鹰存在财务异常,下发了两次问询函。更为重要的是,隋淑静方认为长园集团及其管理层参与甚至主导了长园和鹰的业绩造假。对于隋淑静方主张长园集团及其管理层参与甚至主导长园和鹰的业绩造假,深圳证监局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现场回应表示,在深圳证监局的调查中,没有证据和事实足以认定这一点,如果原告有证据,欢迎向深圳证监局举报。
上交所于2020年12月出具的〔2020〕120 号纪律处分决定书,也让隋淑静方认为吴启权应该被处罚。〔2020〕120 号纪律处分决定书认定相关责任人在长园集团信披违规问题上的责任,吴启权没有被免责。
对此,深圳证监局工作人员在沟通中回应本报记者称,上交所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公告时间晚于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两者在对长园和鹰存在问题的责任认定上是一致的,上交所也没有认定吴启权分管长园和鹰或参与造假。
该名深圳证监局工作人员强调,要看清楚吴启权因何而被上交所处分,其同时强调,上交所和深圳证监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机构,两者的管辖范围、调查范围是不一样的,深圳证监局是行政监管,上交所是自律监管,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的性质也不同。
上交所〔2020〕120 号纪律处分决定书称,“公司时任董事长吴启权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相关收购风险揭示不充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子公司关联交易未披露、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等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交所同时称:“经核实,公司因子公司业绩造假及会计差错,导致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吴启权在公司前述违规事项期间担任公司董事,对收购长园和鹰、中锂新材事项风险提示不充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负有责任。而自 2018 年7月担任董事长后,吴启权就长园和鹰业绩造假事项积极开展自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采取了适当措施,在公司向监管机构主动报告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对相关情况予以酌情考虑。但吴启权还需同时对子公司多项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等违规行为责任,其酌情考虑情节不足以免除其违规责任。”
在深圳证监局出具的〔2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没有处罚时任长园集团独立董事的三名人员,独立董事也在长园集团2016年和2017年年报上签字,该三名人员兼任长园集团审计委员会委员。
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没有被处罚,而兼任战略委员会委员的隋淑静却被处罚了,这也是隋淑静认为深圳证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不够公平的一点理由。
而关于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的不同职责,记者通过查阅公开信息获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调查及处理系统内部各种涉及经济问题的检举信件等;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则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具体包括——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涉及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经营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等。
隋淑静认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层面,拥有证监会赋予的特别职权,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独立董事应该承担比她更大的责任。
对于为何没有处罚三名独立董事,深圳证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对于长园集团信披违法事项的处罚,深圳证监局量罚标准是统一的,处罚谁、不处罚谁、为何罚到处罚决定书上的程度,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但这些理由和证据到庭审现场才能展示。
隋淑静是否应该不罚?
尽管在该行政诉讼案件中,隋淑静提出了长园集团及其管理层参与造假、应该处罚吴启权的观点,但与其自身利害关系最密切的观点依然是,深圳证监局不应该处罚她自己。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写明:“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紧接着第十六条则写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载明职责分工和职责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对于存在信披违法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士来说,一旦自己进入了处罚名单,想要免责,一个重要的自救措施是向证券监管部门证明自己勤勉尽责。于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隋淑静就一直在努力证明自己勤勉尽责,提交了相当多的资料,包括她在董事会的履职情况,时任长园集团董秘倪昭华、时任长园集团监事会主席及长园和鹰财务总监的史忻和吴启权给她出具的证言,在董事会上对收购中锂新材控股权议案投出反对票等。但深圳证监局最终没有采纳隋淑静的意见。
对于为何不采纳隋淑静证明自己勤勉尽责的资料,深圳证监局工作人员在跟本报记者的沟通中称,不能看她交了多少材料,要看她的材料讲了什么。
该名深圳证监局工作人员举了个例子:假设就读清华北大的要求就是高考考得好,你可以说,虽然我高考考砸了,但是我平时成绩很好、在其他考试上考得很好,我依然能上清华北大吗?
那么,在信披违法案件中,董监高人士要做到何种程度才算成功证明自己勤勉尽责?是证明自己平时在履职中很努力、很认真即可,还是一定要发现违法事项或者对违法事项涉及的议案投出过反对票、弃权票呢?
就此,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告诉本报记者称,董事要证明自己勤勉尽责,除开看其是否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按照规则行使了董事应承担的责任,还要看其对违法违规事项是否知情、是否参与、是否提出了异议,是否有会议纪要或者证据证明其提出了异议。
本报记者查询过往信披违法事项中对外部董事的处罚情况,发现其实有人曾经成功让中国证监会撤销对自己的处罚——中国证监会出具的[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就曾撤销时任九发股份(600180.SH,现已更名为瑞茂通)原副董事长李廷芳的3万元处罚和警告。
九发股份在2015年和2016年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李廷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出来前申辩过自己是迫于压力才在相关定期报告签字,甚至没有在公司领取薪酬,但他没有因此而免责,监管部门认为其履行职务时没有保持独立,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他受到的处罚力度跟隋淑静是一样的,被罚3万元且被警告。
到了行政复议阶段,李廷芳提交证据称自己是上市公司的外部董事,没有参与具体的经营活动,不知悉上市公司的信披违法行为,对2005年年报提出过多次质疑等。中国证监会审查查明,李廷芳确实是外部董事,没有在上市公司分管具体事务,未发现他知悉或参与上市公司信披违法行为且在审议2005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中提出过质疑、对2005年中报的审议投了弃权票。中国证监会认为他“在审议2005年中报和年报中均提出过质疑,履职期间有勤勉尽责的情节。另外,与其他同期任职董事相比,申请人(指李廷芳)签字通过的相关定期报告明显较少。以上可以作为减免责任的理由予以考虑。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个人免责的理由,本会不予采纳。”最终,中国证监会撤销了对李廷芳的3万元处罚和警告。
回看李廷芳的案例,中国证监会对于勤勉尽责的认定相对明确——九发股份的2015年中报
和年报存在问题,李廷芳对这两份报告提出过质疑,有勤勉尽责情节。
但隋淑静方并不认为在长园集团的信披违法事项中,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报提出过质疑或者投出弃权票,才算履职期间勤勉尽责。至于法院最终如何确定达到勤勉尽责的标准以及隋淑静是否已经算勤勉尽责,还有待案件的进一步审理。
隋淑静质疑深圳证监局对其个人处罚的合法性的另一重要理由是,深圳证监局调查长园集团信披违法事项的《调查终结报告》曾认为她勤勉尽责,建议不处罚。也正是因为《调查终结报告》建议不处罚的一些人员最终被处罚了,让隋淑静方代理律师认为,难免让人怀疑背后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面对这一问题,深圳证监局工作人员在沟通中向本报记者称,深圳证监局的执法过程是查审分离,《调查终结报告》只是执法过程中的一个过程文件,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在《调查终结报告》之后,肯定有证据推翻了《调查终结报告》中对隋淑静的处理建议。而当本报记者追问是何证据,该工作人员称,这一点肯定会是庭审上的一大辩论点,只能在庭审现场摆证据。
长园集团及其管理层是否参与了造假?
在8月31日的交换证据阶段,隋淑静方一直坚定认为长园集团及其管理层参与了长园和鹰的造假,且是长园集团下指令,长园和鹰执行。
隋淑静方在法庭现场介绍称,深圳证监局的执法记录显示,深圳证监局查到长园集团在2017年针对长园和鹰和和鹰设备出具过两份内审报告。内审报告指出这两家公司的内控缺陷,其中指出的长园和鹰在业务流程上的缺陷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认定的长园和鹰存在的违法事项相似。因此,隋淑静方认为长园集团及其管理层早就知道长园和鹰存在财务造假却放任,她在长园集团任职期间并没有看到内审报告的内容,是被长园集团管理层蒙蔽。
而深圳证监局方则在法庭现场表示,深圳证监局调查了内审报告的流转记录及讨论的会议纪要,根据在案证据掌握到的情况不能认定长园集团与长园和鹰共谋造假。
对于内审报告,深圳证监局工作人员在与记者的沟通中称:“你可以问问隋律师,对内审报告知情的人罚到了什么程度。”
隋淑静方在法庭现场提供的其它认为长园集团管理层指令长园和鹰财务造假的理由是,深圳证监局查到,有邮件证明,2017年长园集团员工建议长园和鹰员工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长园和鹰存在的第九至第十一项违法事项,就是长园和鹰在一些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情况下,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对于隋淑静方在交换证据阶段指出的深圳证监局查到的这些细节,是否可以作为推断长园集团及管理层参与造假且是造假行为的引导者,还有待法庭的进一步审理。不过,在8月31日的交换证据阶段,长园集团的诉讼代理人发言否认长园集团是造假行为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称长园集团也是造假行为的受害者。
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其他争议点,例如说,深圳证监局对于长园集团信披违法问题是否存在认定遗漏,跟以上三大争议点一样,也全部有待法庭的进一步审理。
本报对该案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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