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梁冀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称,近日与中国证监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通报显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发挥证券监管部门在解决证券期货纠纷中的指导协调作用,以及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降低投资者解纷成本,全面提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质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与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在线调解平台”系统对接,为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提供多元调解、司法确认、登记立案等一站式、全流程在线解纷服务。
《通知》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证券期货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依法及时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
《通知》明确了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具体业务流程,要求进一步强化在线音视频调解工作。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相关会管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评估激励体系,建立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等作出规定。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将共同推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全面落地,通过“法院+证券监管部门”,多元化解证券期货纠纷,助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向记者表示,证券期货纠纷常见的解决途径有诉讼、仲裁、信访等途径。而最高法和证监会联合出台的“诉调对接机制”,对处理证券期货纠纷,又提供了一个调解渠道。
“这个调解平台,有法院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支撑,确保了调解的专业性和合法性;又通过网络技术平台,便利了投资者,能够节省维权成本。诉调对接机制如果能落到实处,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减少社会矛盾。当然,调解的难度在于双方要能达成一致。有些证券期货纠纷,涉案金额大,或者由于涉众,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也给成功调解带来了一定难度。”臧小丽律师表示。
“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强调,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臧小丽律师认为,如果一方不愿调解,或者达不成调解意见,也要及时进入到诉讼程序。以避免借调解之名拖延解决纠纷,激化矛盾。
下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法办〔202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证券监管部门在解决证券期货纠纷中的指导协调作用,以及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断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多元纠纷解决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正原则。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高效便民原则。根据证券期货纠纷特点,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投资者解纷成本。
(三)调解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工作目标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证券期货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依法及时高效化解大量证券期货纠纷。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共同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调解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调解平台”(以下简称投资者网平台),通过平台对接方式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职责分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宣传引导当事人运用调解平台化解证券期货纠纷,对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员开展技术系统培训指导,调解平台的研发运维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具体业务流程指导,对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等。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统筹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制定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政策规范,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等。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负责投资者网平台的日常运行、安全防护和升级优化等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在“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框架下,积极与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会管单位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本院特邀调解名册,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方式化解证券期货纠纷,开展委派、委托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在线进行司法确认。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相关会管单位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框架下,负责与相关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指导对应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投资者网平台,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在线调解工作。
(三)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定期汇总并更新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相关会管单位指导督促各调解组织负责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工作。
(四)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将符合特邀调解组织条件的调解组织,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相关会管单位将对应调解组织中符合特邀调解员条件的调解员,通过调解平台推送到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确认。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纳入到本院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二庭与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共同推动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认定的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
(五)在线诉调对接业务流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登录投资者网平台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投资者网平台,由投资者网平台将案件信息回传至调解平台,并告知相关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投资者网平台向相关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或自行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或上传调解协议。鼓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确有必要的,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将在线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或者继续审理。经调解组织线下调解成功的案件,依法能够进行司法确认的,可通过调解平台进行在线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在委派、委托案件前,应当征求当事人同意,并考虑调解组织的专业领域、规模能力、办理范围等因素。调解组织在收到法院委派、委托调解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接受委派、委托调解作出回复。
(六)强化在线音视频调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积极使用投资者网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二庭、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投资者服务中心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推广应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举措。各地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牵头,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从具体工作层面部署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二)建立健全评估激励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绩效评估激励体系,从组织建设情况、矛盾纠纷化解数量、调解成功率等方面科学设定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定期形成调解工作质效分析报告。对参与纠纷化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优质高效参与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三)加强培训指导。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二庭、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各级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相关会管单位应当建立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职业修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证券监管部门培育并充实调解力量,广泛吸纳证券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为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保障。
(四)重视宣传推广。各级人民法院、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方式,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证券期货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各地在落实推进中的经验做法和困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