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项目失败被判失职罪 北京一国企经理领刑3年半

李微敖2021-07-30 17:53

记者 李微敖 种昂 融资租赁项目的失败,不仅给公司造成了1亿多元的经济损失,直接的项目负责人之一,还因此录刑三年半。

2021年7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少见的“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二审裁定书。

北京国资租赁购1.2亿元设备 出租给古瑞瓦特建光伏电站

该案系狱者为李澍,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是北京市国资控股的北京市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国资租赁)第一事业部的资深经理。

成立于2014年3月的北京国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9亿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发起人,并持股22.22%,其余4家股东分别是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北京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及北京国资(香港)有限公司,分别持股22.22%、16.67%、11.11%、27.78%。

李澍是北京国资租赁公司最早的员工之一,2015年1月,他开始负责深圳古瑞瓦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古瑞瓦特公司)的1.2亿元直租融资租赁项目,具体负责的范围包括该项目的租前尽职调查和租后跟踪管理等工作。

古瑞瓦特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常州未来发明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常州未来能源公司)是唯一股东。穿透股权之后,李剑群实际全资持有古瑞瓦特公司100%的股权。

李剑群,出生于1971年3月,日常住在江苏常州金坛。

记者获得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另一份裁判文书《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7)京02民初253号】,透露了北京国资租赁公司和古瑞瓦特公司的这一合作细节:

2015年3月31日,两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北京国资租赁公司采购1.2亿元光伏设备,出租给古瑞瓦特公司用于建设新疆英吉沙20MW光伏电站,租期为36个月,每季度支付一次租金,其中第一至第四期租金为每期255万元,第五至第十二期,每期租金约1646.95万元,租金合约计1.42亿元;租赁手续费分两笔支付:第一笔租赁手续费420万元应在《融资租赁合同》附件附表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租赁手续费2400万元应于第五期租金对应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如古瑞瓦特公司自起租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提前留购租赁物的,则无需支付第二笔手续费。

同日,北京国资租赁公司又与古瑞瓦特公司和其指定的供货商深圳市未来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未来新能源公司)签署租赁物的《买卖合同》。

深圳未来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注册资本1800万元,穿透股权之后,这家公司100%的股权,同样由李剑群持有。

2015年5月8日,北京国资租赁公司向深圳未来新能源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1.2亿元。

资金挪作他用,租金无法按期支付 北京国资租赁提起民事诉讼

实际上,在英吉沙20MW光伏电站项目上,古瑞瓦特公司并没有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对这个项目的最终审批手续及相关部门的发电并网协议。

更重要的是,深圳未来新能源公司获得北京国资租赁公司支付的1.2亿元光伏设备采购款后,没有用来购买设备建设英吉沙的光伏电站项目。

这些钱,被李剑群挪作他用了。

李剑群“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到了2016年下半年不能“有效运转”了。此时,古瑞瓦特公司已经无法向北京国资租赁公司按期支付租金了。

就此,北京国资租赁公司与古瑞瓦特公司在2016年11月25日签署《协议书》,约定古瑞瓦特公司按照新的《租金支付计划表》支付租金和租赁手续费。

双方约定: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5月20日,古瑞瓦特向北京国资租赁每月支付租金95.29万元,2017年6月20日支付租金95.29万元,手续费700万元,2017年8月20日支付租金3448.52万元,手续费200万元,2017年11月20日、2018年2月20日和2018年5月2日,每期支付租金为3548.31万元,手续费300万元;以上各项合计需支付租金约1.47亿元,支付手续费1800万元。

同时,为担保古瑞瓦特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李剑群、常州未来能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北京国资租赁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同意为古瑞瓦特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作为李剑群的妻子,白宁娜就李剑群签署的上述《保证合同》也签署《确认函》,同意以夫妻名下共同财产承担《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

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百骏太阳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也分别与北京国资租赁公司签署《质押合同》,以各自手中持有的数家公司的股权,为古瑞瓦特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清偿承担担保责任。

古瑞瓦特与北京国资租赁签署《抵押合同》,同意以其持有的“深圳市硅谷动力产业园10MW光伏电站资产”提供抵押担保,为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承担担保责任。

深圳未来能源公司与北京国资租赁公司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同意以其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出质,为古瑞瓦特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清偿承担担保责任。

尽管有这么多的保证、担保,古瑞瓦特公司依然不能如期向北京国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截至2017年7月25日,古瑞瓦特公司拖欠的到期未付租金667.05万元,违约金54.27万元。另有未到期租金约1.41亿元,留购价款120万元,手续费1800万元。

北京国资租赁公司认为古瑞瓦特已构成实质违约,因此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此,北京国资租赁公司还掏出了40万元律师费。

公安、监察委相继介入 李澍被认定在四个环节严重失职

然而,就在北京二中院对此民事诉讼案的审理期间,北京国资租赁公司,又以古瑞瓦特公司与其指定的供货商深圳未来新能源公司串通,虚构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采购及交付事实,骗取北京国资租赁公司的1.2亿元光伏设备采购款,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报案。

2018年7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认为该案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了北京国资租赁公司的起诉。

在公安部门立案后,监察部门也介入其中。

2019年5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委员会对李澍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6日,以涉嫌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李澍被逮捕。

进入检察院阶段后,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以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向西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4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澍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李澍不服,提起上诉。

他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自己只是北京国资租赁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公司刚成立时没有对他进行过培训,公司也没有书面的章程,他只是按照领导安排工作,希望二审法院考虑其系初犯,从轻处罚”。

李澍的辩护律师则称,“李澍只是公司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在涉案项目中不起指挥、领导、决策作用。涉案项目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且事后得到公司的追认,属于一般民事纠纷。涉案项目损失尚未确定,且李澍行为与公司财产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司事后制定的管理制度不能作为认定李澍失职的依据”,因此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他无罪。

负责二审的,恰恰也是北京市二中院。

该院“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澍,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李澍“未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的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的行为“与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可的证据显示,李澍作为北京国资租赁公司在英吉沙光伏电站融资项目上的负责人,在这个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后续答复风控部门、后续回应项目评审会,以及放款之后的跟踪管理,这四个环节均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具体而言:

其一,前期尽职调查阶段,“在未前往古瑞瓦特公司所在地和新疆英吉沙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地实地考察的情况下,仅凭与李剑群谈话和李李剑群提供的材料即撰写同意项目进行的调查报告”;

其二,在风控部门提出风险初审意见后,“李澍隐瞒古瑞瓦特公司债权人与该融资租赁项目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剑群的事实”;也“未认真核实抵押物光伏电站的建设情况,就风险初审意见进行了答复”;

其三,在项目评审会提出评审意见后,“李澍未按评审意见去核实新疆英吉沙项目的政府部门审批情况”;

其四,北京国资租赁公司放款之后,“李澍未按其回复评审委员会中所述‘配合运营管理部跟踪租赁标的物的供应和安装情况’,也未‘驻场监督项目进度’,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李剑群将融资款挪作他用”。

同时,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李澍虽不是北京国资租赁公司的决策人,但对涉案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是北京国资租赁公司确定放款的基础,其未履行实地驻场监督是北京国资租赁公司未能及时止损的直接原因”,且一审法院对其量刑适当。

最终,北京市二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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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首席记者
2003年从业迄今,近年来专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经济、法治、环境、健康类新闻题材的调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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