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微敖 种昂 在被羁押了3个多月后,河北衡水市鄂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初名:冀州市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鄂峰公司)董事长高先华,私刻冀州人防办公章一案,二审获得改判,他及另一名被告人孟祥松,均免于刑事处罚。
2021年7月23日,高先华告诉记者,7月22日下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尚在看守所中的他及孟祥松,送达了二审判决书,两人获释,重得自由。
此前的2021年3月22日,衡水市冀州区法院一审判高先华、孟祥松犯伪造国家印章罪,均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21年6月16日,的报道《是被官员授意指使?还是主动为之?河北开发商高先华“伪造公章”案疑云》,披露了这一案件的由来及前期进展。
生于1969年4月的高先华,为湖北宜昌五峰县人。2011年12月,他独资注册成立了鄂峰公司。
2013年,鄂峰公司与河北衡水冀州市(2016年,改为冀州区)征收办签订冀州市党校家属院拆迁改造协议,由鄂峰公司在党校家属院旧址上兴建龙安华府小区。
彼时,冀州市政府同意,龙安华府小区项目可以“边建设边跑办”工程规划建设等各相关手续。
2017年1月,龙安华府小区1号楼完工。在此前后,高先华开始办理这个项目所需的各个审批手续。其中,在冀州住建局要求其办理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查意见表”上需要有环保、统计、城管、燃气公司、供热公司以及人防,这6个部门的审批盖章。
此6部门全部审批结束之后,龙安华府小区才可以获得冀州住建局给予的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才可以向购房的业主们交房。
环保、统计等其他5部门的审批办理得很顺利,但是到了冀州人防办“卡壳”了。
“卡壳”的原因是冀州人防办以龙安华府小区1号楼属于未批先建,河北省人防办未出台未批先建的文件为由,无法对龙安华府小区1号楼的地下人防工程验收,因此不能在“建设项目联合审查意见表”上审批意见加盖公章。
高先华及冀州住建局、房屋征收办等部门,就此多番联系协调冀州人防办,但始终无果。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人防办系统实施“垂直管理”体制。
简言之:县区一级人防办,主要接受市(地区)人防办的领导,而不是县区一级的党委政府领导;市(地区)人防办主要接受省级人防办的领导,而不是市(地区)一级的党委政府领导。
因为迟迟无法交房,龙安华府小区1号楼的回迁户及购房者,多次到政府部门上访。
高先华对记者表示,2017年9月份左右,冀州征收办主任齐新战找到他,称他和时任住建局局长王玉良多次找人防办协调龙安华府项目的事情,人防办就是不予办理。然后,齐新战说,“住建局想了个办法,现在大街上好多刻章的,让你找一个刻章的刻一枚冀州人防办的章,盖到那个‘建设项目联合审查意见表’上,住建局的王玉良局长知道这个事情,你可以去找王局长当面核实。”
高先华称,他当面从王玉良处得到应证之后,找到自己的下属孟祥松,让孟用电脑绘制了一个冀州人防办公章的样子,然后通过彩色打印机,印到了“建设项目联合审查意见表”上——“我知道私刻公章是违法的,所以不敢真的去大街上找人刻个假章。但是政府部门领导这样要求,买房的群众又多次上访,搞得我实在没办法了。”
然后,他把这张“建设项目联合审查意见表”交给冀州住建局,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需要的证件手续办理齐全,顺利交房。
从2018年开始,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河北省的人防系统也在同一时期展开了大检查工作。龙安华府1号楼的人防假印章,随之浮出水面。
2019年7月9日,冀州人防办发现问题后,派员到冀州区公安局报案。
同年7月,高先华和其同事孟祥松接受冀州公安的调查,随后获得取保候审。彼时,冀州公安对二人立案的罪名是“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
此案后移交检方。
高先华认为自己无罪,并且他还多番努力,联系冀州拆迁办主任齐新战、时任住建局局长王玉良,通过短信、通话录音等多种方式“补充证据”。
其中在2020年7月12日16时许,高先华两次打通了冀州拆迁办主任齐新战的电话,并对电话录音。这些录音后来在一审庭审时当庭播放了,记者亦听到了这些通话录音。
其中部分的通话内容:
高先华:唉,齐主任。
齐新战:我跟检察院沟通了一下,他们就说只要你认罪,他们就判缓。
高先华:这判缓这一辈子就完掉了。
齐新战:唉,没事。
高先华:这不是事实啊。
齐新战:那你这个案子,你不认也没法。
高先华:那你这个事实不是咱们自己主动干的事。
齐新战:唉,你现在别说这样的(话)啊?明白意思了不?
高先华:你当时就说是王玉良指使的,你说你现在不承认,你让我们来承担背这个黑锅。
齐新战:你说这个有嘛用啊?
高先华:那我觉得,承担这个东西我觉得太重。
齐新战:你认罪认罚就完了……
不过,一审时,冀州区法院认为高先华提交的这些录音,“不足以证实伪造行为系王玉良、齐新战指使,故不予采纳”。
2021年3月22日,冀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高先华、孟祥松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均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分别罚款一万元、五千元。
高先华、孟祥松随即上诉。
2021年7月,衡水市中院的二审判决,认可了高先华及其辩护人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贵明、冯志远陈述的部分事实。
衡水中院表示:
高先华所在的鄂峰公司开发建设的衡水市冀州区龙安华府1号楼项目,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且经冀州区人民政府允许边建设边跑手续。他和孟祥松伪造冀州区人防办的印章,是发生在项目建成以后,因为回迁户及业主集体上访,冀州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多次协商解决,而冀州区人防办以等待河北省人防办政策为由,未于审批、盖章的情况下发生的。
但衡水中院依然认为,高先华被政府官员授意私刻公章之事,“无确凿证据”。
二审期间,公诉方衡水市检察院也展现出的一定的宽容,称“鉴于二被告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可适当从轻处罚”。
最终,衡水中院判决:
“本案事出有因且印章仅用于1号楼审批手续,案发后异地建设费全部补缴,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因此,“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根据案件的起因、手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二人(即高先华、孟祥松)免于刑事处罚”。
就此,衡水中院二审撤销了冀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高先华、孟祥松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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