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卫国/文 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权益方面,迎来了新的规范。近期,8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这个意见的重要意义在于,对新就业形态这种处于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之间的特殊劳动关系,以多部门联合意见的形式给予了认可,并为各方提供了行为规范的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岗位包括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
新就业的形式非常多样复杂。有些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有些是零工关系,有些则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还有采取外包方式的。
不同的就业形态,对应着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企业的权利、义务是不一样的。因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权益保障上面临新的情况。
可以看到,在这些用工形态中,劳动者的休息权、最低工资保障、养老、医疗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不那么令人满意。这种不满意使得民众对提供新就业形态的平台的社会价值产生质疑。
其实,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并非天然对立,这些领域的企业也并非更加趋利。某种程度上,是相关环节利益机制的设计扭曲了企业的行为。
如前文所述,不同的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企业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除了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不一样,在税收上也有非常大的不同,企业的用工成本也不一样。
比如说,劳动者的报酬是工资,那么适用于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率;如果是劳务工资,则适用于劳务工资的税率;如果是外包关系,则劳动者的收入属于个人经营所得,需要缴纳增值税,扣除成本后,还需要缴纳所得税。
对于个人经营所得的税收,各地政策不一,很多地方采取核定征收,税率设定相对较低。这就受到了很多企业的欢迎。
同样的收入,面对不同的税率的时候,企业自然会去高就低。这就驱使很多企业,大量采用外包的方式,来处理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相关业务都走向了税收洼地。
相比较起来,外包模式其实是前述几种企业与劳动者关系中,企业方面责任最小,成本也最低的方式。
以至于一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本不是外包关系的劳务,也采取了外包的方式处理,从而对劳动保障权益形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由此可以看到,对于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保障权益,不单单是与劳动保障权益相关,还涉及到各地方政策、财政税收等领域的安排,需要综合施策,系统考量。
劳动保障权益是否得到良好实现,是判断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开启了新的一页,必将进一步促进中国劳动保障权益的提升,从而带给广大劳动者更多的福祉。我们期待更全面、更系统的方案落地,期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权益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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