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个人破产案判定是市场的福音

柳宇霆2021-07-20 11:30

柳宇霆/文 司法终于破冰。7月19日上午11时,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这是中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对于梁先生来说, 这份个人破产的裁定“落槌”,的确是一个利好消息。之前,他因为生意失败,银行债务越垒越高且无力全部偿还,债务总额约75万元,每月光是还款利息、罚息就近7000元,其虽然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但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没有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最多时一天接七八个催债电话,精神压力非常大”。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他只要在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滞纳金等均被免去,经济压力明显减轻,偿还债务的可行性和积极性都将大为增强。

对于债权人来说,梁先生个人破产也不是坏消息。实话说,一笔“债务人无力偿还”的不良债权,如果“水分”太多,甚至无法兑现,只是一张“画饼”而已。有了法院作出的个人破产裁定,制定的重整计划,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虽说少了一些利息,但最起码本金还可以落袋为安,也不算血亏了。更何况,法院的个人破产裁定还以司法力量“兜底”,如果梁先生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对于债权人来说,这的确是一份有保证、有期待的现实权益。

跳出个案以观之,这份个人破产裁定更是市场的福音。众所周知,风险是市场的常态,有了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不再“一棍子打死”正当经营的破产法人、诚信个人。解除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方能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更好地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看,健全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不仅需要建立“进入市场”的制度,也需要完善“退出市场”的制度,即构建起包括企业和个人等主体在内的破产制度。从1244年《威尼斯条例》发轫至今,个人破产制度已成为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标配,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深圳被赋予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的新使命,从地方立法《个人破产条例》,到司法裁定首例个人破产,为这一创新制度补齐了最后一道拼图,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改革前沿真正扎下根来。个人破产制度的司法落地,将给市场经济带来更多的信心和鼓舞,有利于助推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当然,一项富有生命力的创新制度,离不开实践中不断碰撞、打磨和升华。个人破产如同踩钢丝绳前行。进入新世纪,美国修改个人破产法,严格限制破产申请范围及适用程序;深圳在出台条例的同时,成立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上线首个个人破产一体化办理平台等,让立法逐渐照进现实。接下来,如何避免借机逃避应偿债务,降低金融体系整体风险,在满足个人破产需求与化解不良债务之间实现理性平衡,还需要立法与司法者更多智慧,为未来的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闯出一条新路。

裁定个人破产,在地方立法破冰之后,司法又迈出重要一步。让创业失败者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回归社会,即是人本关怀,也是着眼未来的改革落棋。

(作者系法律学者)

版权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立场。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