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艳明 7月7日下午,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兴业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通报》指出,兴业银行存在默认勾选信用卡自动分期起始金额、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搭售人身意外险以及代销保险业务中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6类违法违规问题。
对此,兴业银行方面表示,对银保监会消保局现场检查发现的我行在消保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我行高度重视,在去年底监管现场检查过程中即立查立改,针对存在问题逐项、逐级列明整改清单和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时间进度,从快从实推进整改。目前绝大多数问题已整改到位,个别尚未完成的项目正按整改计划有序推进。
根据通报,兴业银行存在6类违法违规问题为:
一是为增加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默认勾选自动分期起始金额,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兴业银行“立享卡”信用卡业务自动分期起始金额为5000元、10000元、20000元等三档,为增加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该行将“立享卡”自动分期起始金额调整为默认3000元,客户办卡时无法选择其他分期起始金额。根据该行规定,客户可通过客服热线修改自动分期起始金额,但在申请表及线上渠道申请页面未向客户提示。
二是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兴业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控存在缺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失真,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兴业银行柜面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7648名客户年龄选项失真,导致部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高于实际等级。经抽查,部分65周岁以上高龄客户购买了高于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的产品,涉及2303.6万元。比如,2019年3月,1名65岁消费者在该行泉州津淮支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勾选年龄“E、26岁-50岁”,使风险评估结果由C5改为C6,并认购了高于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的信托产品。
三是代销保险业务中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兴业银行在代销保险时,存在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违法违规问题,信用卡中心以及北京、上海、南昌、海口等地分支机构较为突出。比如,兴业银行销售中意人寿“乐安逸(B款)”消费型意外保障计划时,销售人员称该产品的医药费报销“两边拿钱,跟医社保不会冲突”,与监管备案的保险条款不符,夸大保险责任,欺骗投保人。
四是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管理部、东莞分行、惠州分行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存单质押或签订保证金协议。比如,2019年3月12日,东莞分行在某客户《信用项目审批通知书》中,要求“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自动转存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50万元作质押,质押期限3年”,在客户提供50万元定期存款质押后,东莞分行向其发放住房按揭贷款。
五是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搭售人身意外险,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兴业银行杭州、南宁、昆明、广州等11家分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在贷款发放前后数日内向客户销售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人寿)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率均高于一般人身意外险的数倍,涉及6205笔。
六是通过预收保费、超基准费率收取保费等,为保险公司和本行牟取不正当利益。兴业银行杭州、南宁、昆明、广州等分行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销售新华人寿、人保人寿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时,提前预收超过保单约定保险期间的保费,为保险公司和本行牟取不正当利益。预收保费433.02万元,涉及761笔,兴业银行取得手续费收入120.86万元。
兴业银行杭州、广州等分行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借款人销售新华人寿、人保人寿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时,超过监管备案的基准费率收取保费596.98万元,涉及2111笔,兴业银行取得手续费收入167.74万元。
《通报》指出,兴业银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中国银保监会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兴业银行方面表示,此次检查反映了我行部分机构对监管政策理解、传导和执行存在不到位的问题,我行将引以为戒,严肃责任追究,同时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消保最新政策的学习宣贯,在坚决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理念的前提下,持续完善消保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强化消保全流程管理,规范各级机构经营行为,从严加强消保自律自查,切实将“服务立行,消保先行”文化融入业务发展过程,不断夯实消保主体责任,推动各项业务合规稳健经营,确保消费者正当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消费体验持续提升。我行也竭诚欢迎广大客户给予监督,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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