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组合拳形成强力震慑,IPO公司齐打退堂鼓

周一帆2021-03-09 18:51

记者 周一帆 重刑之下无“勇夫”。

进入3月以来,撤回IPO申请的企业持续增加。统计数据显示,3月1日至3月9日,科创板主动撤回终止审核3家,终止注册1家,创业板7家主动撤回终止,共11家企业无缘IPO。

消息面上,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正式施行。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修正案将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回复纳入欺诈发行文件范围,突出了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责任,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增加了新型市场操纵行为形式,补齐了制度的短板,全方位完善了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

“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等方面的刑事法律责任,对拟IPO企业会形成强力震慑,部分‘心虚’的企业有可能因此打‘退堂鼓’。”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

具体来看,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而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刑法修正案中关于欺诈发行罪的规定,是在注册制全面推行时代对于上市公司质量保证的一项重要措施。全面注册制时代,企业IPO的效率提升,需要法律、机制方面把控上市公司的质量,发行前,通过欺诈发行法律约束确保上市公司申请材料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发行后,通过优化退市标准,简化退市流程,强化风险提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粤开证券负责人康崇利表示。

除了IPO申请企业的造假成本大幅增加外,作为上市“看门人”的保荐机构同样也不能松懈。

据了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注册制下,监管部门对于企业披露的文件不做实质性审查,这就更加要求中介机构能够切实承担起‘看门人’的责任。与此相对应的,‘看门人’不‘看门’时,其法律责任就会比以往更加严厉。” 王智斌指出,“本次刑法修正案体现了刑法与证券法的联动,是一套‘组合拳’。对中介机构而言,切实提高执业标准是在新的法律环境下生存的前提。”

实际上,在2020年底,证监会在传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会议上也表示,未来要既科学合理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又严把IPO入口关,完善股东信息披露监管。

“券商作为第一道审批关卡,对于IPO公司保荐的责任增大,一是要加强内部核控团队建设,二是要加强和IPO申请公司的沟通联系,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三是以通报案例为鉴,强化内部合规意识。”康崇利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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