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刚/文 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在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关于不捕不诉的数据引人关注。在报告“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张军检察长指出,这一制度源出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重罪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重罪须从严追诉,轻罪则依法宽缓;促进认罪认罚、少捕慎诉慎押,更利矛盾化解、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对依法可不批捕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批捕8.8万人、不起诉20.2万人。捕后认罪认罚可不继续羁押的,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5万人。
而从最高检公布的2020年总体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来看,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770561人,同比下降29.2%;不捕233065人,同比下降25.7%,不捕率23.3%,同比增加0.9个百分点。共决定起诉1572971人,同比下降13.5%;决定不起诉249312人,同比上升31%,不起诉率13.7%,同比增加4.2个百分点。
这一连串数字的背后,不仅反映出我国检察工作特点的变化,更反映出司法的进步,社会治理的向上与向善。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批捕多、起诉多,这既是检察工作长期承受的重中之重,也是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其家属)意见最大的地方,二者形成刑事诉讼中一对突出的矛盾。特别是超期羁押早就是司法公正的一大顽症,甚至是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的一块绊脚石。而这也正是检察机关努力追求改变的局面。
最近几年,顺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推行,“重重轻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了进一步落实,大量的轻罪案件得以从宽处理。这是适应犯罪情势变化所需,也是社会发展进步使然。
从宽从轻处理首先就是人身不处于羁押状态,在司法程序上则表现为不捕、不诉,即使判决有罪,也是适用缓刑或者较轻的刑罚。这既使有罪的当事人能够及早认罪悔罪,实现特殊预防。同时,更使得无罪的人不受追究,避免遭受无辜羁押之后留下后遗症。
加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往往还意味着侵害方与受害方能够达成和解,从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就在全国两会前夕,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此次修正案增设了一些新的罪名,其中大多都属于轻罪。近年来抑制重罪,增设轻罪的刑事立法特点,也与检察机关实施慎捕慎诉慎押具有明显的一致性。二者从实体到程序上共同体现法治的变迁和社会进步。
当今中国,社会治理措施已日趋完备,而刑罚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对于种种轻罪,或者疑罪,不捕不诉不等于不处理。放眼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刑罚适用呈现出从苛严到宽缓的基本趋势。尤其是,在迎来一个繁荣稳定发展进步的时代,司法惩治更应该多体现从宽从善。而且,这二者往往还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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