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刚/文 2020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杨某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10月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使用残忍的暴力手段奸淫年仅十周岁的被害人杨某某,致被害人死亡。两日后,杨某投案自首。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高院二审改判死缓,对其限制减刑。案件生效后,社会反响强烈,被害人母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调卷审查,并于2020年11月3日指令广西高院再审,被告人杨某再次被判死刑。
近些年来,奸淫幼女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奸淫数名幼女,或者用特别残忍的手段奸淫幼女并加以杀害等情形,对未成年女童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一些案件中,对部分犯罪人处罚过轻引发民众不满,某种程度上也激发甚至助长了潜在犯罪人的侥幸心理。
近年来,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接连对此做出回应,明确了对奸淫幼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人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态度。如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202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在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中表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手软,形成不敢侵害少年儿童的法治氛围。
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强奸罪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尤其是加大了对奸淫幼女犯罪的处罚,主要内容包括:“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相继表态不是偶然,体现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坚定决心和打击强奸类恶性犯罪的高严态势。而此次百香果女孩被残忍强奸杀害案,广西高院将原判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没有体现从严惩治这种犯罪的政策精神。
对于死刑,中国采取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基本政策。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政策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并不矛盾,一方面有利于保护重要法益,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与民众报应主义观念相适应。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人权,限制死刑的滥用,凸显死刑的威慑力。为了在保障人权和保护法益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国家在保持相对稳定的死刑政策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调整具体对策和条文规范,以适应社会观念的变化,抑制相关犯罪的恶化趋势。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强奸罪的修正就是通过对规则的细化,以遏制奸淫幼女等恶性犯罪蔓延。
事实上,本案二审死缓的改判一经作出,即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反对和愤怒,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一度受到质疑。在民众朴素的正义观中,奸淫幼女已是极度恶劣的犯罪行为,何况还杀死被害人,而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足以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如此恶行不可轻饶。
犯罪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但自首不是免死金牌。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结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当在意料之中。现代司法必须回应民众的关切,唯有契合法治精神的判决,才能重塑司法的公信力,并树立全社会的法治信仰。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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