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蔡越坤 12月2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两类机构”)熊猫债的注册发行流程、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管理等。
同时,交易商协会还发布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主要在备案要求、注册文件提交、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优化。境外非金融企业后续发行应参照协会对境内非金融企业的备案要求执行。
对此,一位债券行业人士表示,两项指引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熊猫债业务规范化发展,提升银行间市场开放水平。
熊猫债,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的债券。熊猫债市场起步于2005年,并于2015年开始发展提速,近年来,熊猫债制度规则逐步完善,发行人类型日益丰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功能不断提升。境外发行人类型已涵盖外国主权政府、地方政府、国际开发机构、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等各类型主体。
指引核心制度安排包括:第一,注册发行流程方面,按照合法合规、防范风险、透明高效的原则,在现行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流程基础上针对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简称“两类机构”)的特殊性进行优化;
第二,信息披露方面,充分考虑国际市场的普遍做法和国内市场实际情况,兼顾投资者保护和两类机构发债便利性,要求没有财务报表的外国政府类机构披露经济数据报告等;
第三,中介机构要求方面,遵循投资人风险自担和中介机构尽职履责的理念,投资人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尽职履责;承销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具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的能力。
关于境外机构债券发行,此前,201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先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和境外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分层分类管理机制,熊猫债市场“建章立制”加快推进。
2020年5月,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进一步完善熊猫债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熊猫债发行规则,鼓励有真实人民币资金需求的发行人发债,稳步推动熊猫债市场发展。
目前,两类机构熊猫债发行人数量不断增多,类型多元,既有韩国、波兰等主权国家,还有新开发银行等国际开发机构。据统计,截至2020年11月末,共有9家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7家主权政府和2家地方政府)以及4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协会注册824.6亿元熊猫债,发行339.6亿元。
对此,上述债券行业人士表示,熊猫债市场的发展,在推动债券市场开放的同时,也服务了金融业整体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试点案例已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为制定指引提供了实践基础。通过出台指引对两类机构熊猫债业务相关要求予以明确,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对外树立良好形象,夯实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基础,提升中国债券市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该人士也补充表示,近年来,在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开放的整体背景下,债券市场开放在“投资端”“融资端”和“中介端”同时发力,越来越多的境外机构参与我国债券市场投融资活动。债券市场开放实践经验不断丰富、制度保障更加健全,有望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自身改革发展、提升人民币国际化水平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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