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造假20万处罚上限取消,欺诈发行最高罚募集资金1倍 最新刑法修正案重拳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

郑一真2020-12-27 15:57

记者 郑一真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大幅加强了对欺诈发行、信披造假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以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为例,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处以非法募资3%即772万元罚款,在新规之下,按照20%至1倍的比例,这一处罚金额大幅提高至5147万元,最高可达2.57亿元。康美药业2016年到2018年累计虚增收入300亿元,虚增利润40亿元;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4年虚增119.21亿,证监会对两康处以60万罚款,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下,对于信披造假最高20万元罚金的上限已经取消。

证监会表示,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二是刑法本次修订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欺诈发行和信批造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以及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都面临刑法最高15年的有期徒刑,以及非法募集资金20%至1倍以下的罚金。证监会认为,刑法本次修订强化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三是扩大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界定范围。最新刑法修订案规定新增以下三种市场操纵行为,对其处以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证监会表示,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刑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此次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刑法修正案对市场更有震慑力。一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对于证券期货的违法犯罪行为,监管现在强调的是立体化追责,即行政处罚加上刑事处罚。监管始终对内幕交易、欺诈上市、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从2006年开始监管一直推动将对上述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以增加对资本市场违规的震慑力。但对比成熟市场,资本市场的经济活动更多纳入民事法律中,未来监管也会推动更多案件放到民事案件中去处罚和追责,尤其是与投资者保护息息相关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进一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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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部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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