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评论员 刘鹏 12月14日,沪深交易所齐齐发布了备受瞩目的退市新规,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按下了A股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的“启动键”。
此轮改革是落实资本市场“九字方针”中“建制度”和“零容忍”要求的体现,也是为A股将来全面推行注册制铺建制度基石的内在迫切要求,由此,退市标准应该更严格、更简易,特别是在注册制下,企业上市之路更为畅通,退市出清机制也须与之匹配。
A股退市难、退市慢问题一直备受市场诟病。与海外主要市场的退市率一般在6%至12%之间相较,A股上市公司退市率仍不足1%。某种程度上,正因为缺乏常态的严格出清机制或有规定未得到严格执行,市场上才不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死鸟”神话也一再上演。“炒差”之风常年在二级市场中盛行。
针对过往退市弊病,此次新规改革显然有所针对。比如,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借鉴科创板的改革经验,从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入手,优化退市标准指标;同时简化退市程序,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这些措施无疑会明晰退市门槛、提高退市的效率。
不过,此次退市新规中关于财务造假认定指标也引发巨大争议。具体而言,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即新增“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的量化指标。
而按照上述量化指标,类似康美药业这样的恶劣财务造假公司还达不到退市标准,其虽然虚增收入300亿,利润表造假三年,但是达不到新规要求的“100%”,因此在投行人士看来,财务造假的标准太低了!
近年来,监管层一直强调对财务造假行为“零容忍”,金融委的多次会议也明确坚决打击资本市场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也因此,退市新规改革被寄予厚望。其亮剑的退市“标尺”,理应传达出对造假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与决心,切莫让财务造假公司成为退市新规的漏网之鱼。通过此次征求意见,我们希望监管层能充分听取市场反馈的声音,制定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别让标准反成为造假者规避退市的“游刃”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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