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月芹 12月18日,住建部总结了地方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存量资源整合利用和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共3个方面的探索经验,形成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
例如,为了解决改造资金难题,河北省、山东聊城、内蒙古、浙江绍兴四省市要求,所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先提取1.5%作为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进行分成;
四川省、山东省推出“4+N”改造方式,允许一个或多个老旧小区与相邻的旧城区、棚户区等打通,统筹改造;或跨片区组合,拟改造的老旧小区可与其不相邻的改造项目组合,以项目收益弥补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实现资金平衡等。
加快审批
在加快改造项目审批方面,山东、浙江、甘肃、湖南四个省份在四个方面进行突破,主要是联合审查改造方案、简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精简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实行联合竣工验收。
例如,浙江、甘肃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或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项目,已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对纳入年度计划的旧改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可合并审批。
此外,山东、浙江、甘肃、湖南四省,不增加建筑面积(含加装电梯等)、不改变建筑结构的旧改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涉及权属登记、变更,无高空作业、重物吊装、基坑深挖等高风险施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新建项目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如果涉及新增建设项目、改建和扩建等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建筑功能和结构,也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整合存量资源
存量资源的整合利用涉及多部门,需协调多方利益,一直是老旧小区改造的重点难题。
辽宁、福建、南京、济宁四个省市已允许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整合利用公有住房、社区办公用房、闲置锅炉房、闲置自行车棚等存量房屋资源,用于改建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还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街道(城关镇)、社区统筹,给予旧改参与方更多自主权。
对于老旧小区内的空地、荒地、拆除违建腾空土地及小区周边存量土地,辽宁、福建、南京、济宁四个省市已允许将其用于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活动空间,适度放松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容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等管控,
老旧小区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及非居住低效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涉及经营性用途的,按协议方式补办出让;企事业单位中的闲置低效划拨用地,按程序调增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对面积小于3亩、无法单体规划、需整合建设片区配套经营性设施的零星地块,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资金难题
改造资金谁来出,住建部多次强调要探索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宜昌、合肥在完善资金分摊规则上的解决方案是:小区范围内,公共部分的改造费用由政府、管线单位、原产权单位、居民等共同出资;建筑物本体的改造费用以居民出资为主,财政分类以奖代补10%或20%;涉及养老、托育、助餐等社区服务设施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工程建设费用的20%实施以奖代补。
长沙、宁波、青岛居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项和加装电梯。
河北省、山东聊城、内蒙古、浙江绍兴四省市省级、市县财政分别安排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型资金、政府债券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重点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倾斜。
值得注意的是,河北省、山东聊城、内蒙古、浙江绍兴四省市还允许:所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先提取1.5%作为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进行分成。此外,还可提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为吸引市场力量参与,四川省、山东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改造。
此外,四川省、山东省推出老旧小区及小区外相关区域“4+N”改造方式。
一是大片区统筹平衡模式。可把一个或多个老旧小区与相邻的旧城区、棚户区、旧厂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和既有建筑功能转换等项目统筹搭配。
二是跨片区组合平衡模式。将拟改造的老旧小区与其不相邻的城市建设或改造项目组合,以项目收益弥补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实现资金平衡。
三是小区内自求平衡模式。在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内新建、改扩建用于公共服务的经营性设施,以未来产生的收益平衡老旧小区改造支出。
四是政府引导的多元化投入改造模式。对于市、县有能力保障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由政府引导,通过居民出资、政府补助、各类涉及小区资金整合、专营单位和原产权单位出资等渠道,统筹政策资源,筹集改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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