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艳明 备受关注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参考四倍LPR判决银行借贷纠纷的案件有了最新进展。
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显示,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 %,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9月2日,裁判文书网出现了一份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3808号》。在该判决书中,对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判决,利率参考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进行计算。
此案件因在金融机构涉诉中参考民间借贷利率而在公布后引发较大争议,当时记者了解到,银行方面会上诉。(相关报道请见《温州一法院参考四倍LPR判决银行借贷纠纷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可能申请上诉》)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当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此案业内有两大关注焦点,一是金融机构是否应当适用《规定》;第二是利率红线新司法解释是否应“溯及过往”?
此次终审判决迎来反转,也回应了上述业内人士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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