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涛:金融科技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 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

胡艳明2020-11-11 16:54

记者 胡艳明  “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一致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11月11日在第十五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表示,下一步,既要坚定不移地支持金融科技发展,加快金融数字化进程,优化客户体验,提升服务效率。同时,也要密切关注金融科技带来的影响,做好前瞻性部署安排,确保市场公平和金融稳定。

梁涛在发表演讲时表示,经过多年的发展,银行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迈出坚实步伐。同时,我们也清晰地认识到,金融数字化转型充满艰辛和挑战,是一场“持久战”。

梁涛认为,金融数字化转型要坚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坚守风险底线原则。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一致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同时,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要高度关注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新型风险,特别是网络安全、数据保护、市场垄断等风险挑战,建立健全覆盖业务、网络、技术、数据等各领域,更加适应数字化时代要求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梁涛表示,当前,金融行业对数字化转型的必要性、紧迫性已经有充分认识,但数字化转型不仅是技术的转变,更重要的是金融业务及商业模式的转型,金融机构对金融数字化转型应明确三方面认知。首先是要认知用户,更好地服务金融消费者;其次是认知自身,走符合自身特点的数字化转型道路;第三是要认知合作伙伴,加强与第三方合作的风险管控。

“在充分运用金融科技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正在越来越多的与科技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梁涛称,金融机构要做好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名单管理和持续监测,切实做好风险管控。一方面要落实好主体责任,金融机构是自身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不得将涉及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信息科技核心竞争力的职能外包;另一方面要坚持风险判断的独立性,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自主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

梁涛表示,金融数字化转型要提升四项能力。一是提升数字普惠金融能力。普惠金融涉及数亿个人、上千万户小微企业,数字普惠金融引领是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要依托大数据等技术,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准确评估、精准画像,解决金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贵、慢、险”问题。要积极探索利用数字普惠金融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助力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

二是提升数据治理能力。一方面要制定实施系统化的数据治理制度、流程和方法,充分利用数字信息资源,提高数据质量,挖掘数据价值,为数字化转型提供有力支持。另一方面,遵循“必须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依法合规开展数据采集、管理、使用、流传、销毁等全流程工作,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切实遵循依规用数、科学用数的职业操守。

三是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能力。要将“负责任金融”理念贯穿经营始终,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将金融消费者保护融入数字化转型战略,健全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及内控制度,从源头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金融宣传教育,倡导理性消费文化,不得进行诱导式放贷,相关产品要符合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多渠道化解金融消费纠纷。此外,针对一些领域存在市场垄断问题,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反垄断审查,确保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是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金融数字化转型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为提升监管能力,银保监会先后建立了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检查分析系统(EAST)、银行风险早期预警系统(睿思系统)等,加快监管数字化步伐。近期,又制定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抓紧推动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整合监管数据信息系统,优化监管流程,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监管判断的前瞻性、有效性,对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风险真正做到“看得懂、穿得透、控得住、管得好”。同时,将结合金融数字化转型趋势,建立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体系,继续加强对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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