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重拳出击背后 法、学、企三维度共议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

钱玉娟2020-11-11 07:42

  记者  钱玉娟  正当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苏宁四大电商平台紧锣密鼓准备着各自“双十一”晚会之际,11月10日上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一份指南,犹如向平台经济的大浪中投了一颗深水炸弹,瞬间将互联网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垄断行为和问题,一一直击出来。

记者看到,在《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不仅对平台企业进行了定位,更对垄断协议及涉及垄断的相关行为进行了明晰定义,并细化了相应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

不过,这份指南既然是征求意见稿,记者也特别对话了来自法律界、学界及企业界这三大层面的多位人士,从不同视角来深入观察下这份反垄断指南出台后的影响及可能的意义。

律所:整改刻不容缓,但效果仍需期待

“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因突破经营地域限制、时间限制、消费环境限制,很容易产生垄断的冲动。”来自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股权高级合伙人朱逸聪说到,互联网经济孕育的就是一种“一家独大,赢家通吃”的商业模式,像比较常见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行为,“还包括从金融角度来讲,像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等带来的模式冲击”,他认为这些模式都促使了《反垄断法》以及反垄断指南等法律、规条的出台。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我国的互联网经济相对比较发达,但朱逸聪也指出,“其中的垄断现象随着该经济领域的发展愈发显得面目狰狞,整改已经是刻不容缓。”

从立法技术上而言,他认为反垄断指南对行业的契合度以及了解达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主要得益于很多主流的平台经营者参与到了该份指南的立法调研中,进而让立法机关吸取了相关的知识。”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指南跟以往法规有很大不同”,尤其是直接点名“平台经济”和“反垄断”这两个关键点,其中在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已经非常明确指向了阿里、京东、美团、字节跳动等互联网企业。”他认为,11月6日27家企业参与的监管层指导会,而后续出台的指南与之配合下,跟过往就存在很大差异。

从内容方面来看,朱逸聪指出,指南进一步界定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谈及指南中的执法手段以及处罚措施的创新和设计,他分析指出,主要集中表现在“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包括剥离有形资产,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剥离相关权益。

“此次反垄断指南对垄断行为描述的是非常具体的。”朱逸聪对立法并无建议,就相关细则如最终执法过程中,能达到该反垄断指南中所描述的执法能力以及识别能力,“已经是非常了不起了。”

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并未避讳谈及,该指南的出台并不会变更审查、执法机构,而“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效果历来并不显著”。

在朱逸聪看来,此次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之所以备受关注,在于“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对老百姓而言体验更为明显,垄断力度比以往更大。”不过,对于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效果,他觉得依然有待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落实,暂无法评价或期待后续的执法效果。

朱逸聪认为,指南中除了附加限制条件,对于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修改平台规则或算法等措施,“比《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有气无力的罚款来得有意义,就看执法机构是否能够用足、用好相关手段。”

监管层在双11大促期间发布指南,董毅智认为,“针对性可能更强,是给平台‘警示’,不得做出‘过格’事情,更不可任意妄为。”当然,监管层也在考虑社会的公平公正,最终目的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学界:反垄断是手段,不是目的。 

在如今”双循环”的大背景下,平台型互联网企业正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疫情倒逼之下,依托互联网平台的在线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发展中心主任陈端观察发现,“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作为具有生态化赋能能力的基础设施,对社会要素资源的配置、定价和流转拥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她也直指超大平台间因残酷的商业竞争而引发的“麻烦”问题。

“市场竞争激励平台各自构筑属于自身的商业生态闭环时,也同时引发了一些变相‘二选一’事件。”陈端看到,不少中小商家被迫选边站队,阻碍了社会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和配置,而出台相关政策规范竞争行为,“无论从保护中小微商户亦或消费者权益角度,都是必要的。”

谈及《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她认为之所以受关注,“可能催生与近期其他一些事件的关联想象”,换句话说,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相关规范政策的出台并非偶然,陈端强调,这份指南并不是简单一个时点或一个事件催化的结果,而是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

在陈端看来,还需要清醒认知到的一点是,平台经济属于面向未来的新经济发展范式,“数据智能和网络协同效应的存在使其天然具有垄断特征。”基于此,监管部门也需要超越“反垄断”的价值视野,顺应新经济内在规矩特征来综合、设计监管规则。

“反垄断是手段,不是目的。”陈端认为,目前的政策是征求意见稿,预留了讨论和完善的空间,也体现了决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程序化。特别是对于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她建议,“顺应政策导向,优化自身经营行为并强化对平台上多元经营主体的规范约束,营造良好的线上交易秩序,也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

平台:二选一等垄断行为正成为阻碍电商秩序健康发展的顽疾

指南发布引发讨论的同时,记者注意到,早在此前一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曾会同包括京东、美团、滴滴、拼多多、阿里巴巴、腾讯等在内的27家互联网平台企业,一起就规范线上经济秩序展开座谈会。彼时,市场监管总局就曾强调,在今年的双十一期间,严禁各平台出现“二选一”等垄断行为。

其实,监管部门自今年9月以来,就在推进反垄断、禁止“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动作频频。

记者曾在9月18日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行的《电商法》两周年研讨会上见到了来参与交流的冷静,她是互联网平台型电商企业梦饷集团的CEO。

彼时,因与另外一家电商平台唯品会间存在商家被“二选一”问题,梦饷集团旗下的爱库存曾被推至舆论的潮头浪尖。据冷静透露,截止目前爱库存平台共有超500个品牌商家受到“二选一”影响,她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干扰平台的正常经营,更会让商家、店主和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作为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管理者,冷静意识到,当下阶段除了社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的业态、模式对网络消费的刺激,疫情黑天鹅事件更使之产生了一种加速度,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不合规、不合法经营行为也冲击着网络经济市场秩序。”她认为,监管层在双十一的节点发布指南,其意义在于这一节点正成为一个全民性的网络购物狂欢节,各大电商平台都会出台一系列促销活动,但“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成为阻碍电商秩序健康发展的一个顽疾。

“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较之传统商业更大,而影响范围更是涉及平台、品牌商家、消费者及整个产业链条的方方面面。“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冷静认为,指南是目前为止对“二选一”等垄断行为管理相对最明确、具体的一次,“未来‘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受到更加严厉、切实的惩罚。”她认为得益于网络交易,在整个社会消费中的作用愈加重要,使得国家对于网络交易的监督重视程度不断攀升。

通览细则后,冷静从三个层面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是从执法层面,“电商的执法需一定专业性,故而需要加强专业电子商务执法机构与专业团队人才的构建”;其次是从技术层面,她认为,“不正当竞争手段会越来越隐蔽,仍需要加强不正当竞争检测、取证的技术手段”;最后便是对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增加电商法等司法解释,加大违法惩处,公正、异地审理案件”。

作为平台方的冷静,在采访的最后向记者表达着对反垄断指南的支持和维护,同时她说到,“期待相关部门对实施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平台方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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