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群/文 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务监管密度越来越大、力度越来越强,且方向越发精准。
11月2日晚间,央行与银保监会共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当日晚间,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一天,即11月1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式施行,金融控股公司将有法可依。
当日上午,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并结合银保监会工作实际,提出贯彻落实要求。
“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会议强调,着力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提高监管透明度。完善风险全覆盖的监管框架,增强监管的穿透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指出,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要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会责任。会议强调,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坚决整治各种金融乱象,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决维护金融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何谓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以消费金融为例。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近日发文称,从消费者服务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但是,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仍缺乏明确规则和要求,出现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最终难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严监管持牌金融机构
10月30日,上海银保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因信用卡授信审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10月29日,邮储银行湖北省分行因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等“四宗罪”遭到央行武汉分行156万元处罚。而在9月、10月间,邮储银行多家分行分别被银保监局淮北监管分局、内蒙古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及无锡银保监分局开出罚单。
10月22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关于招联消费金融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中指出,指出,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存在夸大及误导宣传、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对合作商管控不力、催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此次为招联金融首次收到监管通报。针对银保监会发布的意见,招联金融表示:“我司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于此次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深度反思,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全面开启自查和整改工作。截止目前,我司已基本完成整改工作,并不断将整改向深入推进。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业务稳定,发展状况良好。”
10月21日,央行公告显示,央行相关分支机构依法对部分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行为立案调查,分别对农业银行吉林市江北支行、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分行、建设银行德阳分行、建设银行娄底分行、建设银行东营分行、建设银行建德支行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央行同日公布的罚单显示,农行、中行、建行3家银行共6家分支行被罚超4000万。
据记者统计,8月20日-10月20日期间(以处罚决定在网上公布时间为准),地方银保监分局、银保监局和银保监会针对150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共开出374张罚单,涉及230名员工,合计罚款金额达5.21亿元。且不乏大额罚单,如8月28日,银保监会披露对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两大国有大行的处罚,分别罚没5315.6万元、3920万元;9月4日,银保监会披露对包括广发银行、浙商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这四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内的五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合计3.2亿元,其中浙商银行和民生银行被罚过亿元。
10月16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银保监会持续推动重大案件责任人员问责处理》,称“在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此前发生的两起重大案件查处工作中,中国银保监会持续推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工作。”
银保监会表示,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发生的违规发放贷款案件,中国银保监会已依法对浦发银行总行时任董事长、时任行长、1名原副行长等总行责任人员,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原行长、2名副行长、1名部门负责人和1名支行行长等分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并责成浦发银行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目前,已有311名责任人员受到浦发银行内部问责,多名中高层管理人员受到党纪处分,地方人民法院已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原行长等21名刑事被告人作出判决。
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案件,中国银保监会已依法对广发银行总行时任董事长、时任行长等总行责任人员,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原行长、2名副行长、2名原纪委书记及6名涉案人员等分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并责成广发银行总行按照党规党纪、内部规章对总行相关高管及责任人员严肃处理。目前,已有48名责任人员受到党纪处分、内部问责,地方人民法院已对包括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侨兴集团有限公司涉案人员等在内的共12名刑事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银保监会进一步指出,在上述两起重大案件查处工作中,中国银保监会坚持对违法违规案件处罚问责高压态势,推动相关机构健全公司治理、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提升合规管理水平,从严落实案件防控各项要求。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监管力度,深化整治市场乱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
监管一致性
中国银行原副行长、深圳海王集团首席经济学家王永利称,以前无论是叫互联网金融公司还是金融科技公司,基本上都是以经办金融业务为主,但金融监管不到位。
自2013年余额宝问世以来,中国金融科技创新与发展迈入快车道,甚至改变了金融业务的逻辑及发展轨迹。
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香港金融科技周“数字经济中的央行角色”主题会议上提到,大科技公司显著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服务需求有所改善,这是以前难以想象的,如移动支付和二维码等技术的普及,已经改变了游戏规则。传统金融机构存在了很多年,在新的技术变革面前,如何获得消费者,如何进行风险管理,都是它们考虑的问题。
金融监管机构虽然多次公开强调,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但我国在监管科技领域的探索起步较晚。
“我国尚缺乏对监管科技应用实践的统一完善的顶层设计,包括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和平台统一等各个方面,不利于监管科技的应用落地和统一管理。”中国银保监会工作论文2020年第2期刊发广东银保监局监管科技课题组的《监管科技发展与实践思考》中指出,金融科技的广泛运用使传统金融业经历巨大变革,新型的金融业务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传统的风险管控方法已经不足以应对金融业态的变化。金融监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监管模式迫切需要转型。
因此,在金融监管红利及科技快速创新之下,金融科技公司得以超常规壮大。以蚂蚁集团为例,蚂蚁集团仅用16年就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线上消费信贷平台、最大的小微经营信贷平台、最大的线上理财服务平台和最大的线上保险服务平台。蚂蚁集团的核心业务已经和银行很相近,其实际拥有的客户群体、管理的信贷规模、管理客户资产规模(AUM)以及市场影响力都超过了很多传统的商业银行。
“现在来看,目前主流的金融监管的方法和工具,在金融科技公司的冲击之下被打破了。”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丁安华近日撰文指出,“当前监管体系对金融科技创新出现的监管空白,暴露了监管方法和监管工具的局限性。”
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既拉长了金融服务链条,又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复杂程度,但是相应的风险敞口也会随之增大,更为关键的是,一些科技企业掌握了数据、技术和风控模型,与金融机构广泛开展合作,集中度风险较高,且缺乏必要的监管约束。由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和金融科技50人论坛协同研究并组织编写的《开放金融:理论、实践与监管》建议,监管机构坚持“穿透”原则,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按照“监管一致性”原则,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相应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从而维护监管标准的统一性,维护公平竞争。
监管科技
“当前中国金融复杂程度渐高,近年金融风险在积聚是不容忽视的事实,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层出不穷。”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近年金融严监管进一步加强,不仅体现在处罚机构数量,也在处罚额度上有所体现。这背后一方面是央行、银保监会加速重建组织架构、监管文化和监管能力,金融领域实现了更好的监管,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管科技越来越强大,此前运用传统监管手段难以发现的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现在正逐步暴露。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复杂严峻,世界经济仍深陷疫情之中,不确定性进一步凸显,挑战和风险不容低估。随着监管科技的升级迭代,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将更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及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定。
囿于技术手段局限,以往的监管手段的作用范围一般仅局限于某一特定区域、行业或市场,需要依靠大量人力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查阅数据报告,监管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很难及时应对和处理金融风险事件,因此监管模式和手段使监管机构在多数情况下只能做到事后监管。 《监管科技发展与实践思考》指出,现阶段监管科技的运用主要集中于事中事后监管阶段,但各监管主体正在努力探索其在事前监管中的应用。在金融监管中,自动化采集监管数据、智能化分析风险态势等监管科技的应用正日益成熟。
根据《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坚持强化监管和坚持科技赋能是五项基本原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强调大力整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推动建立健全对非法金融活动全产业链、全生态链的防控打击体系;有效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打击非法集资、反洗钱、反欺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该文件确定了银行业和保险业2025年发展目标:到2025年实现金融结构更加优化,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保险机构体系。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产品开发能力明显增强,形成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体系。信贷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金融租赁市场和不良资产市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得到有效处置,银行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可以预见,未来数年内,监管趋强仍将是金融领域主旋律。
“我们将继续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优化客户服务体验,提升服务效率。密切关注和评估科技革命对金融业的影响趋势,并做好前瞻性部署安排。在监管方面也要加大科技运用,提升监管效能。当然,金融科技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必须高度重视网络安全、数据隐私、寡头垄断等风险挑战,确保市场公平和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金融街论坛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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