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敏/文 11月2日晚间,央行公布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一天,即11月1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简称“《金控办法》”)正式施行,满足条件,拟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
蚂蚁集团的招股书显示,蚂蚁集团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关从事金融活动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权。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浙江融信旗下暂持有商融(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商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智蚁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
如果蚂蚁集团成功申请金控公司,将会被纳入怎样的监管体系中?
就如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资本管理,央行有关负责人在此前答记者问中称,一是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并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续盈利等提出差异化要求。二是投资资金来源应依法合规,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穿透管理。三是设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一周以来,马云在外滩的讲话余音伴随着蚂蚁集团上市的喧闹,这场资本的盛宴正进入最红火的阶段。与之相应的是,对以蚂蚁集团为代表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参与到金融业务中的商业模式、商业道德等层面的争议也进入最高峰。
“我们连轴开了几个小时的会,商议以后与监管交流的基本立场和沟通策略。”在马云那番轰动的讲话当天晚上,一位金融科技公司的战略研究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
但因此而头痛的可能不止是金融科技企业。
2020年11月2日,在香港金融科技周“数字经济中的央行角色”主题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在新的世界,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不仅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压力,也给央行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在技术带来的便利与风险中让金融服务更安全,对央行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高级研究员金天对记者表示,除金融委已经提出的原则性要求外,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还有三项建议,一是严格实施“金控”监管政策,特别是密切关注个别互联网科技巨头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后的业务、风险隔离情况,从功能监管的角度出发避免监管盲区、监管套利。二是加快发展监管科技,提升对互联网科技巨头监管水平、监管有效性。三是鼓励“负责任的金融创新”,对看不清的新业态可以试行“监管沙盒”,保持监管警觉;对已看清的业态则要解决“监管不平等”问题。
11月1日,中国央行主管媒体《金融时报》客户端刊发了题为《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的文章,作者指出,“应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监管规则,加快建立健全有效监管框架。严格市场准入,严格金融业务准入和持牌经营要求,强化功能监管,保持监管一致性。加强数据监管和消费者保护,防止数据垄断并藉此获取超额利润。发展监管科技,提升风险识别、防范与处置能力。落实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加强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11月2日,根据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称“金标委”)官网,10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JR/T 0198-2020)、《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通用规范》(JR/T 0199-2020)、《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范》(JR/T 0120-2020)等三项金融行业标准。
金标委表示,三项标准既适用于从事金融服务创新的持牌金融机构和从事相关业务系统、算力存储、算法模型等科技产品研发的科技公司,也适用于相关安全评估机构、风险监测机构、自律组织等。标准发布之前已投入运营的金融服务或科技产品进行金融科技创新时也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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