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记者 宋笛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决定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修改内容包括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
这是我国对《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也是历次修改中间隔时间最长的一次,此前三次间隔均为8年时间,而第四次则经历了12年时间。从2014年启动全面修改的研究准备工作开始计算,第四次修改用了6年时间。
“之前每次间隔8年只是巧合,法律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就要及时进行修改。这次修改时间较长则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必须满足立法程序要求以及对各方面意见和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论证。”国家知识产权条法司负责人在10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培训会议中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该负责人曾参与过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历次修改,在此次培训会中,她详细解释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过程、思路以及涉及的主要内容。
“特别修改”变“全面修改”
2010年,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两年,国务院启动了“双打”(“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按照条法司负责人的介绍,此次“双打”专项行动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基于此,启动了《专利法》特别修改。
在特别修改尚未完成之时,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次专利法执法检查,检查专利法的实施效果,发现专利法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特别修改”变为了第四次的“全面修改”。
执法检查发现了一些什么样的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专利质量水平较低、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公共和市场服务能力不强”。首先,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问题;第二是跨区域侵权、网络上侵权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第三是专利转化率不高,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服务不足;此外,专利“大而不强、多而不优”,有进一步适应加入相关国际条约和给发明人、设计人取得专利提供更多便利的需要等。
“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群体性、大规模的专利侵权行为逐渐增多。此外,我国专利申请、授权量都非常大,但有一些专利技术没有转化实施,特别是高校和科研单位,由于不是直接的市场主体,有很多好的技术都在‘沉睡’,造成很大浪费,需要改变这种状况,让专利技术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条法司负责人表示。
2014年下半年,《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的研究准备工作开启,次年7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在2018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审议通过。2018年至2020年期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至2020年10月表决通过。
顶层框架下的修法思路
“此次的专利法修改有一个大的背景,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开始颁布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工作做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有明确要求”,条法司负责人表示。
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明确提出要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2016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19年两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又一次强调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近期,根据实践需要,涉及知识产权的多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商标法》修改在2019年4月审议通过,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日审议通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则就知识产权客体、惩罚性赔偿等进行了规定。此外,《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的修改也在推进之中。
条法司负责人介绍,此次《专利法》修改思路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国情和创新主体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专利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二是完善激励发明创造的机制和制度,加强专利转化服务、扩大专利信息传播,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同时防止专利权滥用;三是完善专利授权制度,进一步便利申请人,并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环境。
侵权赔偿的上下限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此次《专利法》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按照条法司负责人介绍,惩罚性赔偿是在“填平原则”基础上乘以一个倍数。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的专利法“特别修改”即建议引入这一概念,当时建议的倍数是1-3倍。“但后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过程中认为要让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三倍还不够”,条法司负责人表示。《专利法》修改决定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只能够确定侵权行为,但按照目前专利法规定的三种方式均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则可以适用法定赔偿。《专利法》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条法司负责人介绍,此前国务院提交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草案中规定的法定赔偿额为十万至五百万,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侵权行为有制造环节、也有销售环节,一些销售环节的侵权主体可能本身规模有限,十万元的下限过高,最终综合多方意见,形成一个三万元的下限。《专利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关于赔偿的举证规则,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有的时候,诸如账本等确认赔偿数额的资料都是由侵权人掌握,权利人很难拿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已经尽其所能,但还是没有办法获得相关资料,法院就会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要求侵权人提供相关资料,如果侵权人不能够提供,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来进行赔偿数额的判定”,条法司负责人介绍。
此外,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方面,《专利法》还延长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增设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新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完善了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明确了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更好的运用与授权
修改后的《专利法》中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条法司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主要是希望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不仅仅做出发明创造,还能够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专利法》明确了单位可以依法处置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比如将一部分收益权让渡给科研人员。“在我们征集意见的过程中,企业都希望专利权仍由自己享有,因为他们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实际上专利法这个条款主要针对的科研院所,是希望帮助他们在专利转化实施过程中降低风险”,条法司负责人表示。
为了促进专利更好的实施和运用,此次《专利法》修改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条法司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实际上就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一个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需要使用专利的人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即可使用。“很多专利权人实际上是没有精力去一个一个谈专利许可的,想实施专利技术的人又是大海捞针,我们希望通过这么一个平台降低交易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同时,修改后的《专利法》还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专利信息的公共服务是专利申请、使用的基础,这次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义务向社会提供专利的基础数据,公众可以在这个基础数据上进一步加工,形成某个特定领域的专业数据,”条法司负责人表示。
此外,在专利审查授权方面,《专利法》也做出多处修改,包括增加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优化要求优先权的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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