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迎新规范: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

姜鑫2020-10-10 21:32

记者 姜鑫 资产规模超过20万亿的险资迎来了投资管理能力新要求。

10月10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各项投资能力建设标准提出了细化要求。

一位保险投资机构管理人士表示,此前在投资能力建设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标准,此次《通知》发布是有了一套投资能力系统性的建设的细则,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在投资能力建设上的不足,并付诸投资的实践中。

七大类规范投资能力建设

据了解,2009年,原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首次明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和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此后,原保监会先后于2010年、2013年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构成和相关标准。

但原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还存在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在充分听取行业机构意见建议基础上,银保监会基于原有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制度框架制定了《通知》。

在具体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上的管理上,《通知》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细化和明确了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衍生品运用等各类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监管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全面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通知》由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具体建设标准进行了细化要求。一方面,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细化能力建设标准要求。调整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等7类。另一方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方式、频次等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每半年需披露自评估情况

据了解,《通知》在附件中列明了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具体标准。

各类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是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业务的基础和最低要求,也是保险机构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依据。从具体内容看,能力标准主要在保险机构的组织结构设计、专业团队构成、制度体系建设、投资运作机制、风险控制体系、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并针对不同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差异化要求。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公开披露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内容,应涵盖相关能力标准的各项要素。

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

对于未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其应当在首次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对照《通知》标准和要求,充分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并应当至少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对于已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确保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并应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开披露自评估相关情况。

保险机构出现投资团队主要人员变动、主要制度流程变更、系统重大故障异常等重大突发事件或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标准情形的,应当于相关事项发生变动后的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并进行公开披露。重大事项未解决、投资管理能力暂不能符合能力标准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业务。

此外,《通知》明确已经取得能力备案的保险机构,可以继续开展相应的投资管理业务,同时要求其按《通知》规定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已备案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情况应当在最近一次(即2021年1月)的半年度披露中予以披露。逾期未披露,不得新增相关投资活动。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满足能力标准,保险机构的董事会和合规部门应切实发挥作用。

在监管方面,《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董事会履行审计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就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审核,严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严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务,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

此外,银保监会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建立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系统,制定了各类投资管理能力的信息披露及自评估报告模板,推进实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涉及的组织结构、风险责任人、人员团队信息、制度及系统建设等披露要点的标准化,推动保险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银保监会还将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将按照从严检查、从严处理、处罚公开的原则,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力度,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管,对于违规机构和主要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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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新闻部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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