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洪小棠 8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有公募业内人士表示,该管理办法调整幅度较大,基金销售将迎来更规范的市场环境。
上述《销售办法》是自2004年首次颁布,历经2011年、2013年两次修订后再次进行修订,对近几年基金销售市场的部分乱象进行“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了基金销售市场环境。
四大要点
该《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到了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以及完善独立销售机构监督的四大要点。
具体来看:
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明晰基金销售业务内涵外延,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
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突出强调基金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细化完善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安排;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强化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
四是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完善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管理与内部治理的要求,强调展业独立性,并在合规风控、分支机构管理、展业范围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
杜绝饥饿营销 买新赎旧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近几年基金宣传中的违规和踩线现象,本次《销售办法》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了,包括禁止短期业绩宣传,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展示的任意业绩区间均应超过6个月。
此外,在进行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时,可以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作为风险提示予以说明,但不得以不同字、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强调,不得作为销售主题进行营销宣传。规范了此前部分基金公司以“募集上限、大概率按比例配售”等推荐方式对客户进行“饥饿营销”。
本次《销售办法》亦强调了销售机构建立健全引导长期投资的内部考核机制的相关规定,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
其中,《销售办法》规定: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此前因为新基金销售的激励机制更大,以及投资者多次认购基金销售机构能够赚取多重认购费,而引导客户‘买新赎旧’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操作势必是加大了基金管理和操作难度,与长期投资理念背道而驰,所以该《销售办法》也是进一步从销售端来规定和强调长期投资理念,保护了基金行业的生态发展。”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公募人士对记者表示。
除此之外,针对行业反映客户维护费不断上升、影响行业持续发展等问题,《销售办法》规定对比例上限做出差异化安排:
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得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
记者获悉,该《销售办法》集合了126家机构以及21名个人的意见,经证监会汇总梳理研究,对合理意见建议予以吸收和采纳,其中包括了调整独销机构展业范围限制、完善独销机构5%以上股东资本实力、优化牌照续展、细化完善销售业务、简政放权等内容。
证监会表示,本次《销售办法》修订将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对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基金市场生态、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证监会将不断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着力培育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以长期理性投资为导向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基金行业增强居民财富效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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