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观深度 | 15.4%!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下调会动谁的奶酪?

胡艳明2020-08-21 21:52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胡艳明 “15.4%的红线,唉,业务要不好做了。”8月20日,得知民间借贷利率红线调整公布之后,某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经理杨成感慨道。

当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保护上限将锚定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不到一个月,杨成的态度发生了180度大转弯。

7月22日,最高法方面表示,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当天记者跟他讨论会不会波及到消费金融行业时,他曾表示“与我无关,我们是银保监会批准的持牌机构,又不是民间借贷,都不在最高法的定义范围内。”

根据《规定》,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出现大幅度的下降。

但是,按照目前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为15.4%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多家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的很多贷款产品利率可能都“超线”了。“大家的普遍印象是,持牌金融机构不可能比民间高利贷还高。”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

研究人士认为,信用卡和消金公司属于持牌金融机构,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法律规定的是很明确的,但实际判决中可能会出现参考民间利率的情况。

“这次出台的是对民间借贷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是在不同的审判部门。由于《规定》刚出台,官方的更多细化的指导意见还没出现,我们内部也做了很多探讨。在对金融机构的处理上,肯定会影响到持牌金融机构,但是怎么影响还不好说。”北方某法院金融庭的法官对经济观察报记者分析称。

之前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业务依据的利率红线标准也是24%和36%。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需要同步调降利率,如何调整?

像杨成一样的消金公司从业人员感受到了压力,同时也对具体的行业细则充满困惑。

小贷公司或受影响较大

业内对于“锚定4倍LPR”已有心理预期。7月22日,最高法方面表示,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当时,有消息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降低司法保护上限预计会锚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这也意味着,此后,民间借贷的司法红线会随着LPR报价浮动。

何为民间借贷?最高法的定义为: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不过,学界业界对于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新规有不同的理解。小贷公司、互联网小贷从业人士则早有心理预期。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制。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对记者表示,从最高法的解释来看,监管机构批复的持牌金融机构不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范围;小贷公司可能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因为小贷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属于民间金融的创新组织。

上述金融厅法官则表示,除金融监管机构如银保监会、证监会直接批复牌照以外的金融企业范畴,一般被认定是民间借贷,比如小贷公司、部分财务公司等。

有华北小贷公司负责人直言,此前对于利率红线的心理预期是20%左右,20%以下可能较难维持盈利。《规定》发布后,将对业务开展影响比较大,从其自身运营情况来看,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金融机构借款等来源,相对单一,资金成本可以达到4%-8%,另外包括风险成本、运营成本以及人力成本等,大约在20%-24%左右。而24%以上利率的主要客群主要包括:普惠金融人群、以及非理性借贷者。“《规定》对借款人是好消息,但是对非银机构的打击巨大。”中国人民大学普惠金融研究员顾雷认为,小贷是有金融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属于民间借贷机构。“但是,若民间借贷按照15%左右的放贷利率,小贷公司放贷利率也不可能很高,因为高了就没有人找小贷公司借钱了。所以,小贷公司肯定经营更加艰难,要跟其他民间借贷机构一样往下调利率,对小贷公司还是有很大影响;线上小贷公司由于经营成本较低,所受影响也相对较少。”顾雷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

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互联网公司借贷产品,其中出资方也包括小贷公司,例如蚂蚁“花呗”的出资方包括重庆阿里小微小额贷款公司;京东“白条”的出资方有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

对于上述互联网借贷产品是否会受到此次利率上限调整的影响,有蚂蚁金服人士表示,有关注到这个信息,不过具体通知还未下发。

另外,有小贷公司人士担心,对于《规定》出台之前的借款合同利率,涉及到纠纷时将会如何判决。上述金融厅法官表示,这还需要最高法出台具体细化的意见,不过,一般法律规定不溯及既往,预计后期也会有指导案例。

信用卡、消金是否需要“降息”

目前,很多信用卡的取现利率超过18%,消费金融公司的部分借贷产品也超过了15.4%的利率。

对于此次《规定》是否会影响到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业内也有不同的观点。

陈文对记者分析称,一般来说,银行信用卡、消金属于持牌金融机构,不在这次《规定》的管辖范围之内。

“但是,如果持牌机构借助司法系统进行纠纷处置的话,司法大多数会借鉴民间借贷的规定。从逻辑上看,大家的普遍印象是,持牌金融机构不可能比高利贷还高。所以我们看到,银行信用卡、消金公司等,名义的放贷利率也是踩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来设置的。”陈文说。

杨成也告诉记者,之前产品设计中,基本都将利率定在24%以下,偶尔看同业也定在36%以下。

目前,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的利率,国内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政策。

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一般由央行进行监管。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实行上下限管理。2013年7月,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全面取消对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交由金融机构自己进行市场化定价。

“原则上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上限可以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但实际上,央行通过市场利率自律机制等形式,仍然对贷款利率进行一定管理。”董希淼表示。

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主要由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进行规范。董希淼分析称,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金融机构利率上限已经放开,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不适用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也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来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其结果是,不同的各级法院立场、裁判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也有头部消金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鉴于此次《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定义不包括持牌金融机构,暂未有业务调整的计划。

利率计算方式存争议

不过,4倍的LPR,按照近期报价15.4%的价格,以哪种利率的计算方式来为准,也引起部分从业人士的困惑。

利率的计算方式,因为不同的还款方式等设置,在金融机构内部,通常有不同表述方式,一般分为:年化利率(AnnualPercentageRate,APR)和内部收益率(InternalRateofReturn,IRR)。

APR就是常说的名义利率,IRR就是常说的真实利率。或者说,是单利和复利的区别。

具体而言,APR是指一年内对贷款计息时,对外给出的年利率,年利率=息费之和/借款本金。而IRR,是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专业术语,指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相同的本金,不同的还款方式,利率不同;相同的本金,相同的还款方式,APR和IRR数值也不同。

以借款12000元为例,约定年化利率10%,借款一年,利息共1200元。按照等本等息的方式,每个月还(本金1000+利息100)=1100,12个月还完。

这种还款方式,名义利率APR为10%;而实际利率IRR为17.97%。

金融机构宣传的利率往往是较高的真实利率 IRR,而对于一些采用等本等息作为还款方式的消费分期产品,宣传的利率往往是更低的年化利率ARP,这种方式可能“报低实高”。

以招行信用卡客户端上的“e招贷”产品为例,5万元,分期24月,每月还款2458.33元(包括2083.33本金+375元手续费),招商银行在贷款界面上标明:折算年化手续费率16.43%。

16.43%是按照IRR的计算方式,而按照APR的方式,该产品年化手续费率是9%。

“具体在业务中,我们对客户的定价为APR、内部核算时用IRR。最高法定的15.4%,我理解是APR。”上述华北地区小贷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按照最高法此次的表述,“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分析人士认为,此种计算方式与2015年的版本说法一致,也即APR年利率。“如果APR计算方式还好。”杨成的焦虑好像缓和了一些。他告诉记者,目前其所在消金公司的产品利率虽然设置在24%或者36%以下,但一般使用IRR的计算方式,比APR的计算方式要高。如果按照APR的方式,可能没这么高。

如果金融机构的涉诉案件,参考民间利率红线,将会采用哪种计算方式?前述金融厅法官分析称,一般来说,民间借贷不允许复利,不允许以利息为标准再孳息。《合同法》分则的借款分则中,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不存在复利的概念。而金融机构是可以收取复利。

正如此次最高法规定,对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但没有提及复利。该法官表示,利率的计算方式,不属于法律问题,而是属于实物问题,金融机构对利率的规定比较敏感。但对法院的案件审理来说,是一个相对次要的问题。“在审判中,我们关注的重点是:合同是否有效、债权的归属等定性的问题;但利率是定量的问题。在约定有效的情况下,利率是市场自制的,只要按照合同处理就可以。只有碰到利率红线的时候,会按照24%计算,一般是你说的APR的计算方式,然后把超过的利率部分砍掉。”该法官表示。

在此前的“两线三区”发布后,最高法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上述意见跟随了“两线三区”的司法解释,此次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调整,司法对于金融机构的是否还会同步跟进?

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现清华大学法学院纠纷解决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田朗亮撰文指出,最高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此前都将本来只规制民间借贷的《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上限24%亦扩大适用于金融借款和互金领域。在此次最高院新的修改决定下调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之后,最高院和金融监管部门都有较大可能将金融借款和互金领域的相应利率上限予以下调。

(因受访者要求,杨成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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