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小飞 近日,记者获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衡阳中院)于2020年7月29日对一刑事案件作出二审裁定,但直到裁定书下达时,该案的二审辩护人还在撰写辩护词的过程中。
根据《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0426刑初7号》,2020年5月19日,一审法院判定衡阳祁东县何建生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万元。何建生不服判决,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湘04刑终315号》,2020年7月29日,衡阳中院对这起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建生的二审辩护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下称醒龙所)律师邓祥瑞告诉记者,2020年7月6 日,辩护人向衡阳中院递交了辩护委托手续,同时提交了一份请求二审开庭的书面申请。但关于是否开庭审理,一直未获答复。7月 13 日,衡阳中院助理法官袁伟答复,因案件的承办法官陶刚出差,案件尚未合议,让律师等通知。7 月 27 日,袁伟表示,可能书面审理;如果开庭,会提前通知。
但在律师仍在撰写辩护词的过程中,衡阳中院的二审裁定就已下达。
醒龙律师事务所完成于7月30日的辩护词称,“(衡阳中院的)二审直接跳过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听取辩护人意见的程序。作为中级法院,竟敢公然违反法定程序,破坏辩护制度,可谓胆大妄为,世所罕见,令人大跌眼镜。”
就醒龙律师事务所对这起案件裁判程序的质疑等问题,记者于2020年8月18日致电衡阳中院该案的审判长陶刚。陶刚表示,鉴于身份要求,不便接受采访。衡阳中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常务副院长龙仕达则回应称,该案在裁定前,辩护人书面意见确实未送达,但实际上听取过辩护人意见。记者追问“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具体时间、形式、内容以及相关凭证时,龙仕达既未表明具体信息,也未提供相应凭证。
邓祥瑞律师则称,二审裁定前,衡阳中院并未以任何形式听取辩护意见,直到8月17日,龙仕达才电联沟通相关事宜。
独立第三方、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雁峰律师告诉记者,若案件二审以书面形式审理,程序上必须要听取辩护人意见;由于未开庭审理,一般需要辩护人出具书面辩护意见,无书面意见的情况下,法院需要提供能明确显示听取辩护意见的录音、视频等其它凭证,否则就可认定没有听取辩护意见,属于程序违法。
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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