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的保护效力有用吗?专家解读新冠疫苗评价原则

瞿依贤2020-08-16 22:27

记者 瞿依贤 8月14日晚,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关于新冠疫苗研究、评价的5个指导原则,其中的《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试行)》(下称《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第一次从药品监管层面给出了新冠疫苗上市的评价标准,包括临床需求、安全性、有效性、使用境外数据等方面。

《临床评价指导原则》提出的最低50%的保护效力、可以使用境外数据、建议研究多人份疫苗等内容,应该如何解读?采访了曾多年从事疾控免疫规划工作的疫苗专家陶黎纳和一位免疫学教授。

药审中心为什么在这个时间点发布这五个指导原则?

免疫学教授:主要是为了规范新冠疫苗的研发、临床试验,还有上市,因为新冠疫情非常重大,所以预防新冠的疫苗的研发工作也非常重要,要慎重地推动研发工作,保证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时效性。

保护效力的内容提到,“有效性评价的主要终点应为预防COVID-19发病。以安慰剂为对照的试验,目标人群的保护效力最好能达到70%以上(点估计值),至少应达到50%(点估计值),95%置信区间下限不低于30%”,这一条从专业角度怎么解读?50%的保护效力和其他疫苗相比,是不是较低?

陶黎纳:美国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是要求最低50%,但我们提了70%,这比美国高。不过现役疫苗的保护率,一般要求在90%以上,所以我们对新冠疫苗还是放低期待的。

免疫学教授:关于有效性,我觉得50%是可以接受的,当然理想是70%,但是30%的话,我感觉有点低。这是统计学的要求,就是说平均保护效力是50%,保护力在30%到70%之间的可能性是95%。这个保护效力确实比其他大多数的疫苗都低一些,因为疫情的需要,初步并不能够定特别高的参数,要客观考虑这个问题。

常规疫苗上市至少需要五到十年的时间,新冠疫苗最少不到一年,或者说一年半,很多方面还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我认为完善后的疫苗会提高它的有效性和保护力。

保护持久性的内容提到,“疫苗最好能提供1年及以上的保护,至少提供6个月的保护”,是不是代表着,假设国内的新冠疫苗研发成功,很可能需要多次接种?

免疫学教授:半年保护期,我觉得也是可以的,因为新冠疫情现在看来是在冬季发病比较严重,所以可以季节性地使用。

多次接种也不是没有先例,像流感疫苗也是需要多次注射的,每年都需要接种,新冠疫苗如果每年到流行季的时候进行接种,可以的。

关于疫苗规格的内容提到,“考虑到我国疫苗产业发展现状以及临床使用的要求,同时基于我国疫苗冷链系统的现有能力,本指导原则建议国内疫苗的研发和使用应以单人份为主要形式。同时鼓励研发企业兼顾世卫组织等的国际需求,进行多人份、含防腐剂的疫苗的研发,并充分开展相关变更的药学研究以及必要时的临床试验”,是不是出于对包装材料——疫苗玻璃瓶产能的担忧?

陶黎纳:这个人份的概念,实际上不准确,会有歧义,应该说剂次。单剂次就是这个疫苗瓶打开以后只能一个人接种,打完这一瓶就没有了,这叫单剂次。实际上一个人完整的一个接种周期才叫人份,像灭活疫苗,一个人要接种两剂才算完成,那也意味着要两剂才算一人份。

我们国内的新冠疫苗,原则上是单人份,就是单剂次的,如果出口的话,要研究多剂次包装。很多人之前担心的一个问题,说疫苗瓶够不够用,从这个指导原则来看,建议用单人份的,说明疫苗瓶的供应根本不是问题。

免疫学教授:世卫组织的预认证主要是为了出口,我觉得不仅仅是包材的问题,主要是对非洲这些国家来说,像这种多人份的疫苗,使用起来比单人份方便一些,运输和储存也都会更方便。所以开展多人份规格的研究,成本会比较低,主要是为了发展中国家,考虑到出口的需求。

中国现在有几款疫苗都在国外做三期临床试验,《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允许使用境外数据,这一条怎么解读?国内已经上市的疫苗产品中,是否有使用境外数据的先例?

陶黎纳:中国的疫苗在国外做的人体临床试验,只要我们的专家认可了,也可以作为上市的依据。就是说,根据既往经验,我们在疫苗问题上排除人种差异。

实际上,按中国现在的新冠病人数,在中国是做不出这样的三期结果的,只能在国外,那么正好科学上也是支持的,就是说,疫苗的效果基本不存在人种差异,至少目前没有观察到。所以我们放宽了这个条件,科学上也不存在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免疫学教授:国外的数据的使用,实际上之前也有先例,比如默沙东的九价HPV疫苗,实际上就是使用的国外数据。当然最主要的一条是“有条件上市”,在上市之后要再进行数据收集和监控。

《临床评价指导原则》中“疫苗上市的评价标准”包括三项:临床需求、安全性和有效性,在以往的药品、疫苗类的临床评价中,很少把临床需求提到这么重要位置。你认为这是疫情之下的特殊情况吗?

免疫学教授:强调临床需求,我觉得应该是强调时效性,因为新冠疫情在眼前,如果按照常规疫苗研发流程审批,这个流程的话会比较慢,不能满足这个新冠疫情的需求。

整个指导原则中,相比常规的疫苗上市要求,似乎有多处降低标准。而疫苗接种可能带来的风险,除了疫苗本身的安全性之外,还会因接种疫苗而导致受种者在疫情中行为模式发生改变,使之处于高暴露风险之中,无效的疫苗则会加大这一风险。你认为疫情之下,临床需求、安全性、有效性三者之间如何实现平衡?

陶黎纳:新冠疫苗正式上市都要经过第三期临床试验,但是文件里面提到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说在第三期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如果初步结果显示出这个疫苗有很好的保护效果,那么也是可以附条件上市的。

有了这个先决条件,我预测,10月底我们国家很有可能批准相关疫苗上市或者大规模应用,因为三期临床试验的过程实际可以观察很长时间,不是一个月、两个月或者三个月。鉴于现在第3期临床试验的人数和当地的发病率,我觉得接种完2剂后观察1个月就可以明显看出疫苗组和安慰剂组的发病率存在差异,这样的数据足以判断疫苗到底有没有保护力。

免疫学教授:疫情的压力对评审提出了新要求。第一,从时效性或者说临床需求的角度来说,肯定走了快速通道,这方面做出的让步是比较大的;第二,关于有效性确实降低了标准,但是50%应该是个底线;第三,安全性的标准是没有降低的,安全是疫苗非常重要的一个保障,在这点上并没有妥协,还是高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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